套路|高招录取警惕“被套路”

高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和家长最关心的就是选学校和填志愿,各类涉高招诈骗也随之进入高发期 。虽然每年都有各种高考招生骗局被曝光,但从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仍有高考学生和家长中了犯罪分子的圈套 。北京高招录取将于8月6日至30日进行,教育、公安部门近日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提防高考招录陷阱,以免上当受骗,造成损失 。
套路一
合作办学有门路直接入读
谢某开办的教育培训机构曾与一家邮电大学某学院合作办培训班,学员可以进入校园内旁听课程 。谢某以帮其招收一个学生返点5000元为名,找邢某帮忙招生 。邢某见此事大有商机,对外谎称是邮电大学副校长助理,可以帮助高考生入学并获取正式学历、学位 。当时,小白高考成绩不理想,其母亲通过朋友了解到邢某有“门路”,便给了他30万元好处费 。后来,小白确实拿到了邮电大学某学院录取通知书,但在学习期间他发现自己与众不同——上课没人管、考试单独考 。小白的母亲就此事问过邢某,对方都以“现在是过渡期”“再等等”等理由搪塞 。四年后,毕业的小白没有拿到毕业证,发现学籍也不是邮电大学,这才意识到被骗 。邢某被抓后,小白才知道像他这样被骗的还有7个人,被骗金额高达220万元 。最终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
法官释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做了具体区分,分别以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为判断标准 。高考招生诈骗案件中,犯罪数额往往属于“特别巨大”一档,起刑点也相对较高 。
现实中,一些培训机构与高校的下属机构之间通过借用教学场地、旁听学校课程等形式形成便利条件,打着与高校“合作办学”的幌子,有意作夸大、虚假宣传,声称毕业时发放同样的学位证、毕业证,给受害者造成虚假录取的表象 。这些都是诈骗的辅助行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钱财 。
套路二
只要花钱就能“补录”
池某在饭局上认识了谎称曾在教育部当过处长、后来借调到国务院当秘书的李某,期间池某谈到孩子高考的事,李某说在中国政法大学有熟人,并当面给一个叫“王哥”的人打电话来运作此事 。李某说需要40万元疏通关系,并称“办不成全额退款”,池某很快给了李某现金40万元 。直到9月初,孩子也未接到中国政法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池某质问李某时,对方仍称“没问题”,正在通过教育部协调此事 。后来,池某再度给李某打电话时,一直接不通,才意识到自己被骗 。后李某以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
法官释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从各种高考招生诈骗案件来看,犯罪分子为了取得被害人对其办事能力的信任,一般会谎称是级别较高的政府工作人员骗取钱财,从而同时也构成招摇撞骗罪 。但招摇撞骗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年,假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还是按照择一重罪的原则,以诈骗罪对其处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
法官提示,绝大部分的高考招生诈骗分子都会虚构身份或者夸大能力,将自己或者中间人包装成一个“能人”,一般不会透漏其在“单位”的具体职务,或者透露无法核实的职务,利用请托人与受托人或中间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实施诈骗 。被害人与犯罪分子往往在饭局、酒局上或偶然机会认识,也不排除犯罪分子合伙做局欺骗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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