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者|细说逃亡者:汉朝为什么总解决不了老百姓的逃亡问题?(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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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初年 , 每个县都有县兵 , 作为维护乡里秩序的基础 。当县一级政府的财政军事大权被中央剥夺后 , 中央政府可以通过郡一级政府实现对县的控制 。一些小规模的逃亡者 , 即使能合力占据一个县或者几个县 , 却不足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全 。因为作为地方管理中心的郡 , 完全可以对这种没有经济基础和军事基础的县进行有效镇压 , 这些逃亡者根本无法撼动整个王朝的统治秩序 。也就是说 , 郡县关系的变化 , 使得国家政权对一定规模的逃亡者形成的涉及国家政权安危的犯罪行为的控制力大大增加了 。
二、汉朝对逃亡者的处罚
秦朝地方社会管理主要依靠乡里制度 , 组织领导百姓生产 , 交纳税租 , 管理治安 。它既是秦朝控制基层的组织 , 也是控制逃亡犯罪的基础 。
汉朝继承并发展的秦朝的乡里制度 , 并重点建设乡里的专门治安机构——亭 。亭的主要作用是禁捕盗贼 , 协助县尉处理刑事案件 , 追捕逃亡者 。每亭设亭长一人 , 亭父、求盗、亭佐若干 , 负责执行宵禁和监督可疑人员 , 抓捕犯罪分子和逃亡人员 。为了简便工作方法 , 提高工作效率 , 汉朝的亭长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 , 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抓捕 , 在抓捕中遇到抵抗可以当场格杀 。这种遍布乡里的执法网络 , 是汉朝控制逃亡犯罪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逃亡者|细说逃亡者:汉朝为什么总解决不了老百姓的逃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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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在各个重要路口和码头设置了关津 , 专门勘察验符 , 稽查非法出入的人员 。汉朝的《津关令》规定:“无符传出入为阑” , 一旦抓住 , 要斩去左脚脚趾 , 而守关者如果故意放人出关 , 也要受到相同的惩罚 。如果外出者不慎丢失了符传 , 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 给予高额罚金的处分 。这种严密的关津管理 , 对控制人员流动和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 也是汉朝控制逃亡犯罪的重要制度 。
三、汉朝对逃亡者的预防措施
为了有效减少和控制逃亡犯罪 , 汉朝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其中未免是最常见和最有效的 。
赦免犯罪者的原因很多 , 比如皇帝即位、立皇后或者立太子等国家盛典时 , 或者国家举办重要的宗教活动 , 或者遇到天文异象 , 或者获得重大战争的胜利 , 都可以成为赦免罪犯的理由 。比如迷信求仙的汉武帝就多次因为国内出现祥瑞而赦免罪犯 , 元封二年 , 他居住的甘泉宫长出了一颗灵芝 , 九颈连叶 , 被视为极大的祥瑞 。于是汉武帝就大赦天下 , 对除了谋反、杵逆罪之外的犯罪人员一律赦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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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汉朝 , 总共发生过两百多次赦免罪犯的情况 。虽然这些赦免并不都是专门针对逃亡犯罪者 , 但每次赦免都包括了逃亡罪这种罪名 。统治者也明白 , 逃亡者并不都是穷凶极恶之人 , 很多人其实只是因为逃避税赋而已 。这些人完全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和教育 , 放他们回归尹里 , 重新开始正常的生活 , 对整个统治的秩序稳定也是有益的 。
对于一些失去土地的逃亡者 ,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 , 避免他们再次逃亡 , 汉代对这些人实行“假名公田” , 通过提供土地来解决他们的生存困难 , 让他们结束逃亡生涯 。
“假名公田”就是国家把国有土地、山林川泽和苑圃借给逃亡的贫民 , 贷给他们种子 , 免除他们一定年限的税赋 , 将他们安置在特定的地区 , 让他们不再流动 。《汉书-元帝纪》就记载:“初元三年 , 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 , 赈汪贫民 。赀不满千钱者 , 赋贷种食” 。三辅、太常、郡国公田都是国有土地或者皇帝的私产 , 都是统治者为了解决贫民逃亡问题、维护统治稳定做出的补救措施 。这个制度在汉朝前期对减少失地农民的逃亡起到过很大的积极作用 , 只是汉朝后期 , 外戚专权 , 国家公田被贵族阶层越来越多的侵占 , 这项制度逐渐名存实亡 。这也是汉末流民四起 , 天下大乱的根本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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