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申惠文
①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 , 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 ”
②专家说法
该条第一款是一般条款 , 规定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承担等相关内容 。 第二款是特别条款 , 突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 回应了职场性骚扰和学校性骚扰的社会痛点 。 据此 , 性骚扰不再是与单位无关的个人问题 , 责任主体不再完全是个人 , 用人单位负有监管的职责 , 没有尽到相关义务 , 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用人单位负有合理预防性骚扰的义务 。 职场中的上级与下级、校园中的老师与学生等存在权力和地位的差异 , 受害的职工和学生迫于压力不敢或不愿公开相关事实 , 造成不良后果 。 由于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和控制能力 , 立法赋予其合理预防性骚扰的义务 , 有利于减少性骚扰 , 凸显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 。 单位采取预防性骚扰的措施 , 包括制定禁止员工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 将禁止性骚扰写入员工手册 , 将性骚扰作为不当行为予以严惩等 。
●用人单位负有及时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 一要建立健全受理性骚扰的投诉机制 , 如单位内部设置性骚扰的投诉委员会等;二要尽快启动性骚扰的调查程序和处置程序 , 如及时进行询问、调取监控视频、暂停相关职务的行使等 。
保护受害人 , 建立多元化的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同样重要 。 受害人除了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寻求救济外 , 单位内部的救济机制同样非常重要 。 受害人面临的主要困难在于 , 难以举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性骚扰 。 为此 , 要根据性骚扰的特点 ,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 在个案中综合各种因素予以考量 , 不能任意提高举证标准 , 切实保护受害人权益 。
③意义
【法律|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 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该条款回应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 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益 , 将有力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 全面实施民法典需要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积极作为 , 敢于担当 , 防止和制止有人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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