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为何调整(经济聚焦)( 二 )
“利率保护上限的下调也不宜过快、过大 , 民间借贷是一个非正规金融市场 , 应该尊重金融规律的作用 。 调整法律保护的利率水平应该努力在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和保护民间借贷的积极性之间求得平衡 。 ”黄益平说 。
“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 既需要规范 , 也需要保护 。 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 , 特别是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之下 , 民间借贷市场的规模和范围仍将稳步增长 。 我们要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 , 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 扎实做好‘六稳’工作 , 全面落实‘六保’任务 ,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 ”贺小荣说 。
如何限制“职业放贷人”和高利转贷?
“近几年来 , 非法放贷、套路贷、校园贷等时有出现 , 因P2P网贷引发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 , 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 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实体经济 。 一些网贷平台资金断裂 , 导致不少投资者遭受损失 , 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 。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说 , 究其原因 , 在于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有待加强 。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刘敏介绍 , 近几年 , 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 , 放贷人的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 , 出现了所谓“职业放贷人” , 就是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 , 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 。 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 ,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 。 对此 , 《规定》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 , 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 , 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
“在与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座谈时 , 多数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转贷行为 , 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 , 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 , 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 。 ”贺小荣介绍 , 《规定》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 , 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 , 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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