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38亿!杨思涛“敛财术”曝光!大量细节披露

落马一年半之后 , 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思涛受贿、滥用职权案的细节被披露 。 12309中国检察网近日公布的起诉书显示 , 2002年至2017年 , 被告人杨思涛在澄迈县任职期间 , 利用职务之便 , 收受他人贿赂和约定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3827.73849万元 。检察机关还指控 , 杨思涛滥用职权 , 造成国有资产本金以及利息损失上千万元 。搞封建迷信 , 热衷搭“天线”通“人脉”公开资料显示 , 杨思涛1964年11月生于广东大埔 , 在职研究生学历 , 历史学博士学位 。2000年11月至2001年4月 , 任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正处级)、县长助理 , 兼老城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7年5月 , 杨思涛任澄迈县委书记(正厅级) , 澄迈县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澄迈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第一主任(兼)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政治部副主任 。 这17年时间 , 杨思涛一直在澄迈县任职 。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 , 2019年3月26日 , 杨思涛被采取留置措施 , 9月26日被刑事拘留 , 9月29日被逮捕 。 杨思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 , 丧失理想信念 , 背弃初心使命 , 在烧香拜佛中寻求精神寄托 , 手执公器却心怀私欲 , 大搞家族式腐败 , 将手中的权力变成家族攫取利益的工具 , 热衷于搭“天线”、通“人脉” , “六项纪律”项项违反 , 滥权妄为 , 严重破坏了所任职地区的政治生态 。官商勾结 , 导致国有资产损失上千万元澄迈县委、县政府分别于2001年、2002年授权澄迈县老城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老城)管委会独立处理区内土地的征用、出让、转让、回收等工作 , 并由县国土部门配合办理有关法定手续 。2001年至2005年 , 被告人杨思涛担任老城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澄迈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 , 先后把老城地区的污水管网等工程项目交由陈某甲挂靠的广东某某集团海南公司和实际控制的某某港口公司、某甲房地产公司(以下统称某未公司)垫资建设 。 杨思涛和陈某甲约定 , 若澄迈县政府没钱支付工程款 , 就以土地抵偿工程款 。 经结算 , 陈某甲所建项目工程款9451.893093万元 , 老城管委会付给陈某甲1495万元工程款后 , 因资金短缺 , 便通过会议决定以土地抵偿余下的工程款 。2002年2月 , 杨思涛主持召开老城管委会主任会议 , 在没有经过法定评估及确定土地用途的情况下 , 擅自决定将土地价格确定为某某岛内每亩3.5万至4万元 , 某某岛外每亩3万至3.5万元 。 2003年至2006年期间 , 杨思涛主持会议按照先前议定的价格 , 以老城管委会向澄迈县政府请示 , 先后批复安排128.421亩、367.5495亩、35.7795亩、46.72亩和29.976亩 , 共5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某未公司工程款 , 上述地块抵偿后一直闲置 。至2006年 , 政府财政实施收支两条线 , 因抵偿工程款的土地价款低于当时的土地出让金 , 按规定应先将差额部分补足 , 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某未公司先后通过协议出让、挂牌交易方式取得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某未公司补足差价后 , 杨思涛擅自决定将该公司缴交的款项返还给该公司 , 并要求时任澄迈县政协××曾某己以会议的形式形成相关决定 。杨思涛违反相关法规 , 在某未公司没有综合开发项目、抵偿地价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的情况下 ,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工程款 , 并擅自决定将土地出让款项返还某未公司 。 经鉴定 , 上述返还的土地出让款 , 扣除工程欠款及利息 , 造成国有资产本金损失610.38万元 , 利息损失419.8万元 , 共计1030.18万元 。县委书记与艺术团团长唱“双簧”除此之外 , 2010年被告人杨思涛时任澄迈县县委书记 , 经介绍与时任三亚市某某艺术团的李宪忠(另案处理)相识 。 交往过程中 , 杨思涛觉得李宪忠很有背景 , 便意图讨好李宪忠 , 将澄迈县某某艺术团委托给三亚市某某艺术团管理 。 2012年8月 , 杨思涛主持县委常委会议决定将澄迈县某某艺术团更名为澄迈县某某歌舞团 , 并委托给三亚市某某艺术团管理5年 , 李宪忠担任团长 。2014年4月 , 澄迈县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立项审批 , 在澄迈县某某镇建设某某棚项目 。 李宪忠得知后 , 向杨思涛提出要求承接该项目 , 杨思涛答应 。同年5月 , 杨思涛以县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建设不好为由 , 在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未核验澄迈县某某歌舞团的资质、未经招标 , 擅自决定将该项目交由澄迈县某某歌舞团代政府继续建设 。 之后 , 李宪忠委托设计了《某某音频制作系统配置方案》 , 但李宪忠未实际按设计方案建设 , 而是将某某棚装修转包给个体施工队 , 并自行采购相关设备 , 2015年5月某某棚建设完成 。 李宪忠在未经验收结算审计的情况下 , 违反财政资金正常拨付程序 , 向澄迈县文体局申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324.54万元 。时任澄迈县文体局××的王某卯向杨思涛请示 , 并报告杨思涛该项目还未验收结算和审计 , 杨思涛仍要求澄迈县文体局将建设资金拨付给澄迈县某某歌舞团 。 随后 , 澄迈县文体局将324.54万元拨付给澄迈县某某歌舞团 。 澄迈县某某歌舞团收到上述财政拨款后 , 李宪忠通过虚开发票将上述拨付款项全部冲抵报销完毕 。经鉴定 , 某某棚项目建设总价为116.569万元 , 该项目结余款项203.971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 , 因违规指定工程项目建设 , 监管不力 , 造成203.971万元国有资产损失 。帮公司老总搞定多个项目 以对方堂弟的名义持有股权采访人员梳理起诉书发现 , 杨思涛受贿均发生在澄迈县任职期间 。 起诉书指控 , 杨思涛收受陈某甲实际控制的某甲房地产公司等企业5%净资产(价值18401.4435万元)、购房款206.920948万元、现金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9.803万元) 。2001年春节前 , 时任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的杨思涛 , 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甲 。 2001年9月 , 在杨思涛的帮助下 , 陈某甲承揽澄迈县老城开发区某某管道项目工程 。2002年 , 陈某甲注册成立海南某某港口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港口公司) 。 公司成立时 , 为感谢杨思涛之前的帮助及日后继续得到关照 , 陈某甲将该公司5%股权送给杨思涛 , 并以其堂弟陈某乙的名义代杨思涛持有 。2002年至2005年期间 , 在杨思涛的帮助下 , 某某港口公司陆续承揽了澄迈县老城开发区某某连接路工程等6个工程项目 。 后杨思涛又在工程款结算、用土地抵顶工程款、土地增值收益返还等方面为陈某甲谋取利益 。2009年 , 杨思涛应陈某甲请托 , 审批通过陈某甲以海南某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的名义开发的某某城一期房地产项目的规划报建手续 。 同年 , 陈某甲与杨思涛商议 , 将某某港口公司变更为某甲房地产公司以开发房地产项目 , 双方再次确认杨思涛以陈某乙的名义代持该公司5%的股权 , 享有该公司资产5%分成 。2010年 , 杨思涛应陈某甲请托 , 帮助某甲房地产公司某某城二期房地产项目审批通过规划报建手续 , 把某甲房地产公司某某城三期用地从工业用地变性为住宅用地 , 并提高了某某城二期、三期的容积率 。2014年 , 杨思涛应陈某甲请托 , 帮助某甲房地产公司某某城四期审批通过规划报建手续 , 并提高容积率 。 之后 , 某甲房地产公司又陆续收购海南某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澄迈某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海南某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澄迈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实业公司)及其名下土地和项目 。股权、房子、铺面、美金……“花式”收受“好处费”2017年左右 , 与杨思涛在海口某酒店喝茶时 , 陈某甲估算其在海南的公司总资产大概有三四十亿元 , 并确认该资产中有5%属于杨思涛 。 杨思涛默许 。 2018年 , 陈某甲企业分红 , 杨思涛分得120万元 , 暂存陈某甲胞弟陈某丙处 。案发后 , 经司法评估 , 某甲房地产公司、某乙公司、某某实业公司和某戊公司的净资产总额为368028.87万元 , 杨思涛约定收受陈某甲5%净资产贿赂为18401.4435万元 。2002年 , 杨思涛应陈某甲请托 , 为其承揽污水管道、市政配套设施和道路、绿化等工程项目提供帮助 。 陈某甲为感谢杨思涛 , 共计支付206.920948万元购买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某镇的商用房屋(铺面)4套送给杨思涛 。 杨思涛将该4套铺面产权登记在其弟媳胡某甲名下 。2015年 , 杨思涛担心被查处 , 与陈某甲商定 , 通过胡某甲退还给陈某甲24万元美元 , 作为支付4套铺面的房款 。2017年8月 , 陈某甲得知时任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的杨思涛要出国考察 , 为感谢杨思涛多年来给予的帮助和继续取得杨思涛的关照 , 在海口市泰华路某甲酒店的茶馆 , 送给杨思涛3万美元 。除此之外 , 起诉书罗列了杨思涛其他二十三项收受贿赂明细 。 (采访人员 畅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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