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郑州商户花51万买到1万多个残次品头盔代理商:卖的就是废品》后续:因拿不到退款,商户向法院起诉了( 二 )


对这份合同 , 陈某强代理律师却提出了质疑 , 并向法庭提交了陈某强与百利得公司相关负责人的通话录音的证据 , 证明该合同的非法性 。 而该证据应原告要求庭后申请收听 , 并未当庭播放 。
按照陈某强代理律师的说法 , 该合同落款时间为5月18日 , 但合同真实签订时间却在18日之后 。 5月29日 , 百利得公司被当地工商部门调查时 , 陈某强被迫与百利得公司签订的该合同 , 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益 。
俩被告之间的答辩状多处存在矛盾
按照原告方的诉求 , 两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货款512295元 , 原告退回货物;两被告应向原告赔偿货物运费21850元、仓储费2700元(暂定)、人工装卸费3100元 , 共计2765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
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 , 被告2百利得公司在开庭之前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中称 , 该公司业务员卢某兴与陈某强签订一份废品收购合同 , 该废品收购合同 , 与被告1方在法庭上所称的“头盔符合产品质量要求”自相矛盾 。 同时 , 被告2答辩状中提及 , 百利得公司与原告方并无任何买卖合同关系 , 与被告1提出的“原告始终与百利得公司直接接洽 , 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相矛盾 。
【法律|《郑州商户花51万买到1万多个残次品头盔代理商:卖的就是废品》后续:因拿不到退款 , 商户向法院起诉了】原告律师称 , 《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 , 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 。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 , 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 ,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 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 , 被告1与被告2均全程参与 , 了解产品质量问题 , 在这种情况下 , 明知头盔为废品 , 仍以正价销售 , 已涉嫌合同欺诈 , 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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