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是直通车|老人被狗绳绊倒死亡,各方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二 )


但狗受人指使咬伤、咬死人不是该类责任 , 而属于把动物当工具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 , 应负相应的刑责责任 。
什么情形下 , 动物的主人能够全部或部分免责呢?
刘昌松表示 , 法定免责理由只有一个:即“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错造成的” 。
比如 , 被伤害者拿刀捅刺狗导致狗伤人 , 就是“故意”所致 , 狗主人甚至可全部免责;如果认为狗温顺 , 便用手指把弄狗嘴 , 结果被咬伤 , 就是“重大过失”所致 , 狗主人至少可部分免责 。
但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 , 例如明知某人家的狗伤人 , 还是从其家门口经过 , 结果被狗咬伤 , 狗主人也不存在免责一说 。
本案中的受害老人在马路边遛弯 , 连一般过失也没有 , 现在因狗无辜受伤致死 , 动物的饲养人和女孩监护人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
赔偿或达20万元
本案中 , 按照责任赔偿的数额大致包括医疗费(按发票报销)、死亡赔偿金(因超过75岁以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按5年计算)、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
刘昌松介绍 , 死亡赔偿金按佛山地区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18818元X5年=94090元;丧葬费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945元X6个月=29672元;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 , 加上医疗费 , 本案合计赔偿的数额应该不超过20万元 。
遛狗遛出了人命 , 还要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责任 , 这是“三输”的局面 。
刘昌松表示 , 如果女孩和她的监护人能严格遵守当地的养狗规定 , 或许这起“意外事件”和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够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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