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坚决反对检察院不起诉自己!这事儿太奇怪了
王亚中律师抓住小偷等警察来被判非法拘禁罪等 , 那么很可能就像一颗不起眼的星星 , 一滴毫无存在感的水珠一样 , 淹没在星空大海里了 。李思侠案就是一个冤得很有特点的案子 。 她因网络发帖举报家乡石料厂损毁道路、污染环境被控寻衅滋事罪 , 一审判刑两年半 , 二审发回重审 。 重审过程中 , 检察院主动撤诉 , 并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对李思侠的不起诉决定书 。令人奇怪的是 , 对于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 李思侠不仅没有感恩戴德 , 反而坚决表示反对 。 被告人坚决反对检察院不起诉自己!这事儿太奇怪了 。所谓事出寻常必有妖!本律师就来捋一捋这其中的门道 。根据我国刑诉法 , 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分三种情况:一、法定(绝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 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已经追究的 , 应当撤销案件 , 或者不起诉 , 或者终止审理 , 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种不起诉以没有犯罪事实或不认为是犯罪为主 , 一旦作出即案结事了、不再追究 。二、酌定(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种不起诉以虽有犯罪事实 , 但情节轻微 , 不需要判处刑罚为主 , 一旦作出也是案结事了、不再追究 。三、存疑(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 , 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不起诉是基于证据不足作出的 , 并不意味着案结事了 , 后期如果发现足以证明犯罪的证据 , 还可以重新启动公诉 。李思侠案就是属于存疑(证据不足)不起诉情形 , 可想而知 , 这种情形虽然暂时摆脱了被告人身份 , 但头上始终还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 李思侠随时还有可能被揪回被告席上判刑坐牢 , 她当然不会接受这种不明不白的不起诉决定 。李思侠因举报石料厂损毁道路、污染环境获刑 , 本身就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 。 村民因道路、环境受损提出维权控诉 , 有关部门不仅不重视解决 , 反而把受害者判刑坐牢 。 更离谱的是 , 一审时检察院还把村里走出去的女大学生李思侠、盲人老村长张海成、热心村民魏智波三人指控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 这种荒唐的指控 , 连硬判李思侠有罪的一审法院都觉得难以接受 。从李思侠案呈现出的种种怪相来看 , 在当地村民与石料厂的矛盾纠纷中 , 执法部门把护村守路的老百姓打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 显然有点儿矛头指向错误了 。 村民因环境被污染、道路被毁损向石料厂索赔 , 少则一两千元 , 多则两三万元 , 至多也不过要求石料厂恢复道路原状 。 如此廉价的补偿要求 , 哪里有半点儿黑恶势力的霸气 。 相对而言 , 利润丰厚的石料厂恐怕更容易引起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的兴趣 , 建议当地执法机关深入地、仔细地、认真地查一查 。李思侠在二审期间被取保候审 , 其时已在看守所羁押将近两年 , 最终虽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 但李思侠拒绝接受该不起诉决定 , 坚持认为自己无罪 。 这种宁肯坐牢也不放弃清白的气节 , 穷尽一生也要讨还公道的决心 , 值得每一个冤案申诉人深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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