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依法从严惩处内幕交易犯罪 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最高法:依法从严惩处内幕交易犯罪 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今天(18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 意见提出 , 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 , 做好新旧法适用衔接工作 。依法加大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力度 , 依法从严惩处在创业板申请发行、注册等各环节滋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 。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 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 , 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严惩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金融犯罪分子 , 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 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及时修改完善内幕交易等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 , 适时发布人民法院从严惩处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 充分发挥刑事责任追究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 。
在证券民商事案件审理中 , 要严格执行证券法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 , 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 , 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 , 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和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 。在审理涉创业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时 , 司法审查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仅包括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重组报告书等常规信息披露文件 , 也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审核问询的每一项答复和公开承诺 。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 , 应当依法判令承担欺诈发行民事责任 。准确把握保荐人对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的注意义务标准 , 在证券服务机构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基础上 , 保荐人仍应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风险进行客观中立的实质验证 , 否则不能满足免责的举证标准 , 以进一步压实证券中介机构责任 。严格落实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 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 , 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采访人员 李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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