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技术学校违规办学乱象调查( 三 )

南京工业技术学校违规办学乱象调查
南京工业技术学校违规办学乱象调查
"32号文件"在"规范招生行动计划"中明确要"规范招生宣传"、"严格招生录取"其内容就包括:统一信息发布、招生简章备案审核、统一招生录取平台、统一编制《中考招生指南》、严控跨省招生等规定并规定了违反规定的从严惩处措施 。 从中看出 , 王海龙公然违规、挑战法规、"顶风作案" , 其我行我素的违规招生"现在进行时"昭然若揭!专家说法:违规必纠 涉法必担法责综上 , 采访人员依据学生和学生家长的举报 , 经过相关座谈、采访及提供的违规收费证据 , 通过查阅该校几年来的招生简章、收费公示资料、相关汇编资料以及主管单位的相关采访 , 基本认定学生及学生家长举报情况属实:有违规办学劣迹的王海龙在违规承包"南京工业技术学校"经营之后 , 一直打着"非营利性办学"的虚假外衣 , 变本加厉地采用一整套系列性的"违规"、"违法"办学手段 , 牟取暴利 , 坑害学生 。为更好利用政策、法规、法律保护好学生权益 , 进一步地推动按规办学、依法办学 , 采访人员连线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江苏省人社厅政策法规处相关专家就该校违规招生、非法注册问题认为:可以对照 "人社部函〔2020〕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20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51号"《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南京市2020年技工院校招生工作规定》《南京市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十不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 , 切实纠正违规问题 。 对于在招生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规行为 , 在新生注册之前发现并核实的 , 应取消2020年注册资格 , 并取消后两年招生资格;在新生注册之后发现并核实的 , 取消后三年招生资格 。 本文中的王海龙以及学校显然已经因违规招生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应由主管单位报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办学资格;有涉及违法行为的 , 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江苏省财政厅相关法规专家就王海龙大量开具"白纸收据"问题认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来分析案情中是否涉及的违法问题 。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 , 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 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报道中的学校属于非营利民办技工学校 , 应该按照此法规向学生开具合法的财政票据 , 不使用合法的财政票据 , 大量使用"自制白纸收据"就是故意逃避国家财政部门对单位收支、经营、资金流向的合法监控 , 也使财政、审计等部门缺乏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 因而 , 办学经营中正常使用"白纸收据"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 其次 , 《票据法》还规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根据相关法规 , 如该校办学过程中有票据欺诈行为的如伪造、变造票据的;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访问学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物权法》领域青年专家张其鉴就本案中涉及"欺诈收费"问题这样认为:首先要对本案中涉及的"欺诈收费"进行"诈骗行为"的认定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 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 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本案中的王海龙是学校的个人承包者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他所列举的"成人大专"学费项目 , 是没有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备案(目前已经由主管部门责成退还学生) , 是他自己故意捏造出来的"莫须有项目"其目的就是故意非法占有广大学生财物的目的 , 而且数额巨大 , 三年来共诈骗近9000万元之多 。 对照相关情节与法律规定 , 王海龙已经涉嫌"诈骗犯罪" , 可以通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认定和追究责任 。采访人员将跟踪与关注南京人社局对南京工业技术学校违规办学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 , 并将根据相关情况继续追踪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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