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法院给判决书打了个超大补丁,原告先胜后败,出了啥幺蛾子?

(文|杜晓青律师)
近日 , 网上传出一份落款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 裁定书称 , 此前的判决书中内容有误 , 应予补正 。
黄岛法院给判决书打了个超大补丁,原告先胜后败,出了啥幺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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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裁定书
法院通过裁定书对判决书进行补正并不罕见 , 说白了就是给已作出的判决书打个补丁 , 但这份裁定书的补正内容却引发了巨大争议——
原判决书为:“王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丽投资款40000元 。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 , 减半收取400元 , 由王洁负担 。 ”——即原告胜诉 。
而补正后改为:“驳回原告陈丽的诉讼请求 。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 , 减半收取400元 , 由原告陈丽负担 。 ”——即原告败诉 。
刚见到这个消息时 , 觉得匪夷所思——
这补丁也太大了吧!这是通过“补正裁定”的形式来进行改判啊 , 而且改成了截然相反的判决!
黄岛法院给判决书打了个超大补丁,原告先胜后败,出了啥幺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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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笔者从事律师多年 , 遇到过不少补正裁定 , 还是第一次见到像黄岛法院这么补正的 , 真是大开眼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 “补正裁定”只能修正判决书中笔误 , 不应影响判决的实质意思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 , 可以上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 , 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口头裁定的 , 记入笔录 。很显然 , 这份裁定书补正的并非笔误 , 而是修改了判决的实质性内容 , 把判决结果完全倒过来了!这无疑已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黄岛法院给判决书打了个超大补丁,原告先胜后败,出了啥幺蛾子?】如果用补正裁定的形式对判决的实质内容进行修改 , 实际上相当于重新作出了一份新判决 , 这完全不符合司法程序 , 也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
而且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对于补正裁定 , 当事人不能上诉 。 如果当事人对原判决没有意见而没有上诉 , 而对法院的补正裁定有意见却不能上诉 , 这就意味着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 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因此 , 对于判决书的实质性错误 , 不应用补正裁定的形式进行修正 , 只能通过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
然而 , 既然黄岛法院已经作出了这份裁定书 , 那么问题来了:
到底一审判决以哪个为准?是原判决书?还是经这份裁定补正后的判决?
从表面看 , 应当以补正后的判决书为准 。
然而 , 不仅如前所述 , 补正裁定的效力存在严重疑问;
而且 , 从日期来看 , 原判决日期为7月21日 , 补正裁定为8月10日 , 极有可能 , 当事人收到补正裁定时 , 距收到原判决书已超过15天 , 一审判决已生效 。 既然原告无法对裁定书上诉 , 那么 , 原告还有机会对补正后的判决书上诉吗?
面对社会舆论和法律专家的质疑 , 期待黄岛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给出一个的令公众满意的处理结果!
☆文|杜晓青律师2020.8.16于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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