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山|进山游玩这份“安全指南”请收好

进山游玩这份“安全指南”请收好
□ 本报采访人员 徐伟伦
近年来,进山走古道、访古村、游古寺、探谷峡日益成为游客休闲的优选 。然而,个别游客却因攀爬野山、危险垂钓、随意采摘等“任性”行为,频频引发安全事故和矛盾纠纷 。
那么,山区出游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此召开新闻通报会,通过梳理相关案件提醒广大游客,自驾出行时应严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摩托车时应佩戴头盔;在山间不得随意采摘蔬果,否则可能侵犯他人财产 。
山区驾驶看清道路标识很重要
近年来,市民驾驶摩托车骑行出游的比例越来越高,然而,由于违法驾驶、不文明驾驶、驾驶技术不佳等原因,出游中摩托车肇事的情形屡见不鲜 。
在门头沟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高某就因违反禁令指示标识逆行至单行线,在109国道骑行时引发事故,造成一死一伤,两台车辆报废 。高某因此被法院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获刑1年8个月,并与雇主连带承担近30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 。
在另一起案件中,16岁的女孩魏某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乘坐20岁艾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出行至门头沟区游玩,不料途中与20多岁同样驾驶无牌摩托车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魏某腿部骨折、面部多发软组织挫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魏某为此休学一年,支付医药费近10万元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魏某的损失由两辆摩托车驾驶者造成,魏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对自身的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自担10%的责任 。
对于案件中反映出的诸多问题,门头沟法院王平村法庭负责人张莹分析称,当前“任性”出行的上路表现主要为:无视交通禁令指示标识、摩托车骑行者及乘坐者不佩戴头盔 。
张莹提醒,山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显著不同,看清道路指示标识尤为重要 。驾驶员违反交通指示标识逆行驾驶的,首先构成交通违法,面临扣分、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除了构成交通违法外,还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不仅仅是行政处罚的问题,还构成刑事犯罪,另外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如上述案件中的高某,不仅获了刑,还需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 。
关于安全头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该规定的,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因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对于损害后果,因自身存在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就如上述案例中的魏某 。
随意下河游玩攀爬野山不可取
暑期进山游玩,碰到清澈的溪泉,总忍不住下水游玩,有的游客还会带上专业的捕鱼网抄 。殊不知,危险可能已经来临 。此前,贾某与人结伴到门头沟永定河下渔网捕鱼,渔网被冲走后,贾某下水游泳准备捞回渔网,不料在此过程中溺水身亡 。
事发后,贾某的父母将水务局、河湖管理处等单位告上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0多万元 。
法院查明,河道管理部门在事发河道处设有多处安全警示标牌,如“禁止水上行为”“不要下河戏水、游泳” 。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涉水捕鱼、下水游泳的后果应当具备预见能力,但是其无视河道管理人设立的安全警示标语,抱有侥幸心理,做出了任性行为,积极主动实施了自甘冒险的下网捕鱼及游泳打捞渔网的行为,最终溺亡,给家庭造成沉重的打击;相关管理部门已尽到安全提示及告知义务,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对贾某的溺亡不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除了不听劝阻强行下水,有的游客则是执意攀爬野山,冯女士就是其中之一 。此前,她与家人购票后进入妙峰山景区游玩,其间,她不顾景区内的相关安全提示,在进入主峰后继续攀爬野山,不料回程途中摔伤,造成左胫腓骨骨折,左小腿软组织挫伤,为此支付急救费、住院费等数万元 。事后,冯女士将景区经营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景区经营者已作了安全提示,冯女士不顾安全提示攀爬野山,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 。据此,法院判决景区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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