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证监会拟规范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三 )


第十四条【技术应急】第三方网络平台技术故障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的 , 证券公司应当协调第三方机构及时处置 , 尽快恢复相关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 并根据实际受影响的信息系统及功能模块类型 , 按照《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 , 开展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
第十五条【退出机制】证券公司发现第三方机构违反协议约定的 , 应当要求第三方机构及时整改 。 第三方机构拒不整改、存在重大信息安全风险隐患、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的 , 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 并将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存量客户逐步迁移至其他服务渠道 。
发生前款情形的 , 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公告澄清 , 防止第三方机构借用合作名义误导、欺诈投资者 , 并告知投资者替代交易方式 , 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同时还应当及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
第十六条【信息报送】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 应当在合作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评估报告、业务方案、书面审查意见和合作协议等有关资料 , 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 , 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业务运行有关资料 。
第十七条【监管手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持续监测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情况 , 可以采用渗透测试、漏洞扫描、集中平行监测和信息技术风险评估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 。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建立并维护第三方机构相关高风险机构名单 , 并以适当方式向行业公示 。
第十八条【罚则】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定 , 未能有效实施信息技术管理或合规管理的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反映公司治理混乱、内控失效的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 , 采取责令处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等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 ,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三方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 其行为严重危及证券市场平稳运行 , 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过渡期安排】本规定实施前 , 证券公司已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 , 应当妥善处理 , 就存量业务的规范整改方案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并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 。
整改未完成前 , 证券公司不得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增加新客户或者提供新服务 。
第二十条【参照适用】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投资顾问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 , 部署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 , 向投资者提供服务 , 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 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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