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闻网|向车外丢掷矿泉水瓶,这名车主不到15分钟就被逮住处罚
8月14日14时56分 , 南宁交警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 , 在竹溪立交桥底 , 一小汽车驾驶人向车外丟掷矿泉水瓶到绿化带内 , 并提供了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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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车外抛物 , 是不文明的交通违法行为 。 指挥中心迅速展开调查 , 根据举报线索追踪该违法嫌疑车辆 , 通报路面警力进行现场拦截 , 于15时10分在星光大道福建路口查获该车 , 从接报起算仅1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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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 , 该车驾驶人覃某承认了向车外丟掷矿泉水瓶的违法事实 。 覃某称 , 当时正在竹溪立交桥底等候信号灯通行 , 喝完矿泉水后随手将空瓶扔到绿化带 , 没想到有人发现后举报 , 也没想到法律后果 , 这回自己真是“上了一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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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新闻网|向车外丢掷矿泉水瓶,这名车主不到15分钟就被逮住处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 民警对驾驶人覃某向车外丢掷矿泉水瓶、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 , 处以罚款100元、驾驶证一次记2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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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监督无处不在 , 大数据精准研判布控 , 让交通违法无所遁形!南宁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请自觉遵规守法 , 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 不随手乱扔垃圾 。 居文明城市 , 做文明市民!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 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 处20元罚款 。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时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 处100元罚款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 一次记2分 。
来源|南宁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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