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医院拒绝为妻子继续胚胎移植手术,法院这样判!

丈夫去世后,医院拒绝为妻子继续胚胎移植手术,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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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溘然长逝 , 冷冻的胚胎是夫妻情感和家族血脉的重要载体 , 但就在妻子小琴(化名)要求医院为其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时 , 却遭到了医院的拒绝 。
近日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医疗服务合同进行了一审判决 , 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与小琴之间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 , 为小琴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
目前 , 该案已生效 。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 , 小琴和丈夫因不孕至无锡某医院进行诊治 , 在医生的建议下 , 两人决定人工助孕 , 并实施了胚胎移植手术 , 但没有成功 。 一心想要孩子的两人没有灰心 , 决定等小琴调理好身体后继续治疗 。
2017年5月 , 小琴和丈夫再次至医院要求实施人工助孕 , 医院为此对其夫妇分别进行取卵术和取精术 , 并成功培育出4个胚胎 。 由于取卵术后过度刺激 , 小琴胸腹腔积液 , 当即入院治疗 。
关于胚胎 , 小琴夫妇要求医院采用低温保存技术保存这些胚胎 , 并向医院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 , 两人声明在医院实施体外受精手术 。
考虑到第一次手术的失败和此次取卵手术后的身体反应 , 小琴夫妇决定等一等 。 正当二人憧憬着未来 , 不幸却突然发生 。 2019年7月 , 小琴的丈夫在车祸中意外死亡 。
小琴在其父亲和公婆的支持下决定去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 但这一要求遭到了医院的拒绝 。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小琴诉至法院 。 面对小琴的起诉 , 医院辩称 , 其无法实现为小琴实施冷冻胚胎解冻及移植手术 。 原因有三:
其一是根据辅助生殖技术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 , 小琴丈夫已去世 , 无法再签署胚胎解冻及知情同意书;
其二是小琴夫妇在胚胎保存期间两年以来从未补交过冷冻费用 , 视为主观放弃胚胎;
其三是小琴现为单身妇女 , 根据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保护后代原则、公益原则规定 , 医院无法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
案件审理期间 , 小琴的公公到庭陈述 , 其与妻子均希望小琴能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 让生者有所希望 , 也承诺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 小琴的婆婆则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 , 表达了自己对小琴的支持 。 关于结欠的胚胎续冻费用 , 小琴在庭后已经把钱交至法院提存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小琴夫妇因不育至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 , 医院为其培育并冷冻胚胎 , 双方之间由此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 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合法、有效 。 且小琴作为丧偶妇女 , 有别于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 , 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
法院遂判决支持了小琴的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本案中 , 支持小琴诉请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 , 小琴及其丈夫至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 。 虽然丈夫死亡 , 但小琴夫妇共同在医院两次接受人类生殖辅助治疗 , 尤其在本次医疗服务合同中签署了多项知情同意书 , 并进行培育和冷冻胚胎的事实 , 均表明了小琴丈夫明确的要求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 。
且可推知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反小琴丈夫的生前意愿 , 之所以没有立即实施胚胎移植仅是女方身体原因 。 既有的医疗服务合同尚未完成 , 小琴单独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其夫妻早已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 , 并不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其次 , 虽然孩子出生后没有亲生父亲 , 可能生长在单亲家庭 , 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 , 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 , 医院继续为小琴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
再者 , 小琴未生育子女 , 也未收养子女 , 进行助孕生育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小琴作为丧偶妇女 , 有别于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 , 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
最后 , 医院与小琴的保存期约定内容为格式条款 , 对于逾期补交费用 , 没有明确具体时间限制 , 医院也曾告知小琴的胚胎续冻费可以在胚胎移植时一并支付 。 即使符合合同解除条件 , 医院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 , 小琴与医院医护人员咨询补交胚胎冷冻费用的情况后 , 医院继续同意小琴予以挂号、补交胚胎冷冻费用 , 可视为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 , 医院目前并未因小琴逾期交费对冷冻胚胎作事实上的处分 。
故医院应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 , 为小琴完成胚胎移植 。
司法观察
法律应保障生育权补偿性实现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生育权的拓展 , 生育权补偿性实现方式 , 法律应予保障 , 让特殊人群平等实现生育自由和生育权 , 从而增进人类福祉 , 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飞速发展 , 给传统伦理理念及社会秩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 带来了一系列伦理、道德和法律困境 , 又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操作原因存在分阶段、分步骤履行的特点 , 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 需要法律作出回应 , 进行规制 。
国家公权力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监管应当遵循尊重、保障人权原则、维护公益原则、鼓励生育、保证生育权实现原则、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保密原则和伦理监管原则 , 要从立法执法环节进行科学规范调整 , 建立统一的人工辅助生殖法 。 除良法善治外 , 对于引发的矛盾 , 要构建以当事人和解、人工辅助生殖监管部门、人民调解和法院诉讼为最后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在司法环节 , 人民法院要注意将法理和人情相结合 , 提高司法公信力 , 在个案环节实现个案救济原则 , 实现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相统一的裁判 , 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丈夫去世后,医院拒绝为妻子继续胚胎移植手术,法院这样判!】来源:人民法院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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