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客户端|法治课丨张亮“牵手”杨国福麻辣烫,会有哪些法律隐患?( 二 )


在这一方面 ,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相关规定 。 其第六条规定了关于问题中所涉及的“傍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 主要包括擅自使用相近相似商标、标识、企业名称、字号、姓名等行为 , 但要认定构成此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达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程度 。
常莎认为 , 要判断用张亮(艺人)的艺名来做代言和广告宣传与张亮麻辣烫同类的杨国福是否构成傍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 , 还是需要看品牌方和艺人之间的广告策划、广告产品等具体进行判断 , 而不能一概而论侵权与否 。 不过 , 网友对于广告词、包装等太“过分”导致侵权的忧虑是有据可循的 。
总体看 , 常莎认为 , 此事件如果是一场精心策划的宣传 , 可能会构成通过贬低对手声誉的不正当竞争 。 而张亮如果成功“牵手”杨国福麻辣烫 , 在后续宣传中 , 也需要注意与张亮麻辣烫的区分 , 避免构成不正当竞争 。
(原题为《张亮“牵手”杨国福麻辣烫 , 会有哪些法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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