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五 )

(二十二)发挥村级主体作用 。 村委会要依法完善宅基地村民自治管理程序 , 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作用 , 具体负责本村宅基地及建房的申请核实、施工管理、宅基地用地调整、超占面积处置、退出处置、纠纷调解以及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阻和报告等;配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等工作 。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配合村委会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工作 , 对本村以外的个人或单位使用本集体宅基地的 ,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相关费用 。

各相关区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编辑 林玮琪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资讯:原始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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