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二 )

二、依法确定宅基地申请条件 , 规范履行审批手续

(四)明确宅基地用地相关标准 。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 , 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 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 具体标准由各相关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 。 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 , 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积、超高度建房 。 对按照统一规划批准易地建设住宅或集中居住的 , 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的要求 , 依据相关规定退出原有宅基地 。

(五)明确宅基地申请资格和条件 。 宅基地申请主体应当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 可申请宅基地:一是本户内有两个(含)以上子女 , 除一名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外 , 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且现有宅基地按照所在区规定用地标准无法分户扩建的;二是因地质灾害搬迁、新村建设等按照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的;三是经村委会同意 , 确因交通不便、饮水困难等原因申请村内易地搬迁的;四是国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的;五是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六)依法规范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 。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 , 报所在乡镇政府 。 乡镇政府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 , 到场审查合格后进行审批 。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 , 村委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 乡镇政府下达宅基地批复后 , 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钉桩放线 。

三、严格履行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 , 加强建设管理

北京: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七)加强建房设计管控 。 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以下简称村民建房 , 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的 , 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对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 , 基底面积和高度等规范的标准执行;村庄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上述相关标准未作出规范的 , 由乡镇政府按照实际情况报区政府审批后确定 。 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 , 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 。 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 。 要加强村民建房风貌管控 , 村庄内建筑风貌应相互协调 , 鼓励引导村民选用有关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标准图集进行建设 , 也可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国家注册专业人员进行设计 。

(八)严格履行建房审批手续 。 村民建房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 , 并携带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 , 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 经村委会审议且公示无异议后(四邻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 , 报所在乡镇政府 。 乡镇政府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 出具建房批复 。

(九)切实加强施工管理和服务 。 村民建房要严格按照建房批复进行 , 可自行施工 , 也可选择施工单位、国家注册专业人员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接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 。 施工过程中 , 要遵守国家和本市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等有关要求 , 便于消防取水和消防车辆通行 , 形成施工记录 。 村民对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全责 , 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村民房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管和服务 , 督促落实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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