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四 )

(十五)严格防止各类违法建设 。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要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 。 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村庄以及已列入搬迁计划、拟拆迁腾退和已纳入城市开发边界内的村庄不得开展盘活利用工作 。 享受过政策性搬迁的旧村址 , 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规划 , 已经调整为非集体建设用地的 , 必须复垦复绿;仍规划为集体建设用地的 , 在消除安全隐患前不得开展盘活利用工作 。 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 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

(十六)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 盘活利用的闲置住宅应当符合本市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要求 。 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要严防火灾 , 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 必须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整改 。 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安全监管 , 杜绝治安、消防、卫生等安全隐患 。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全面加强党建引领 。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的监督管理 , 带动广大群众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 严禁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 。 对违法违规建房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 , 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 ,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八)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 加快建立市级指导、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体制机制 , 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 , 加强监督管理 。 加快建立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 , 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 , 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 。 逐步建立宅基地及房屋建设基础数据和管理信息系统 , 推进宅基地及房屋建设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

(十九)明确市级部门职责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 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以及责令退还村民建住宅非法占用的土地等 。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及宅基地合理布局、宅基地建房审核报批、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标准建筑图集编制发放以及违法建设认定等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等 。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 共同做好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

(二十)强化区级主导职责 。 各相关区政府对本区内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 , 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 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 , 负责村庄规划审批、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申报、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组织统筹以及村民建房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等;要强化组织领导 , 切实加强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体系建设 , 加大支持力度 , 充实力量 , 落实经费 , 改善条件 , 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

(二十一)压实乡镇属地责任 。 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工作负主责 , 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编制 , 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 , 宅基地及建房审批 , 建房施工监管、指导和服务 , 违法违规建房的制止和查处等 。 探索建立宅基地及建房统一管理机制 , 建立联审联办制度 。 开展宅基地及建房动态巡查 , 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 对于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 , 符合村庄规划的 , 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 责令限期拆除;有租金收入的 , 没收租金收入 , 并处租金收入一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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