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三 )

北京: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十)依法加强建房后续管理 。 房屋建成后 , 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对房屋位置、面积、层数、高度以及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 。 公安机关应按照《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规定 , 根据建房批复等受理编制门牌 , 并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 经合法审批建设且符合建设要求的村民住宅 , 可依据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 乡镇政府对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资料应及时归档 , 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建立台账 。

四、稳慎处理历史问题 , 积极探索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

(十一)稳慎处理因历史原因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问题 。 对于1982年以前划定的或因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等原因形成的超出现行规定面积标准占用的宅基地 , 超占面积达到现行规定标准且户内具备分户条件的 , 允许其家庭内部分户后优先使用 , 但应严格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超占面积未达到现行规定标准或户内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 仍由其继续使用 , 并按照村庄规划或待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时逐步调整 。 对于村民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 , 要依法逐步进行整治 。

(十二)积极探索建立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 。 各相关区可多渠道筹集资金 , 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及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 , 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 , 具体房屋补偿标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 。 鼓励和引导村民在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 ,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 , 各区要探索通过制定示范合同等方式 , 规范引导转让行为 , 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 。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户籍政策 ,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 , 严禁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迁移 , 严格管理农村间的户籍异地迁移 。

五、切实加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

(十三)依法规范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 。 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 ,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依法通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等产业 。 盘活利用的闲置住宅应当是在合法宅基地上已经闲置且预期继续闲置2年以上的住宅 , 原则上应以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及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政府核发的住宅建设手续作为权利证明依据 , 没有依据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 在确保村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 要兼顾集体与个人利益 , 规范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合作、出租等方式盘活利用 。 出租用于居住或经营的 , 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 履行出租登记手续 , 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 严禁出租不符合条件的房屋 , 严禁违法群租 。

(十四)充分发挥村集体的组织引导作用 。 鼓励和支持村集体通过自营、合作或统一组织对外出租等方式开展经营;对成员经村集体同意后开展经营的 , 村集体要切实加强管理 。 村集体可通过统一组织、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等方式 , 获取合理的经营收益和管理费用 , 并严格纳入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分配和使用 。 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 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 , 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产业发展 。 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应惠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 村民易地搬迁节省出的宅基地指标应优先用于村集体发展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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