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菲|《三十而已》教会我们的婚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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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中人物
在不同的人生境遇中
面临着婚姻、职场、生活中的
各种危机
引发共鸣与思考
现代社会
女性“30+”标签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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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婚姻观、价值观、人生观
才是抚平焦虑、战胜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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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
婚姻从来不全是岁月静好
也会有一地鸡毛
当婚姻遭遇不忠
如何捍卫合法权益?
法官带您追剧学法
顾佳与丈夫许幻山从相识、相爱到相守一直过着让人艳羡的幸福生活 , 作为完美人妻的她不管是家庭生活还是公司业务都能安排得井井有条 , 生活对她似乎从来都是温柔以待 。 但是随着剧情的深入 , 林有有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切 , 许幻山没能抵住出轨的诱惑 , 享受着出轨的刺激 , 长期为林有有订酒店、租赁房屋并与其外出就餐 , 产生较大开销 。
法官解读
现实生活中 , 过错方因出轨产生花销的情况不占少数 , 夫妻一方能否向第三者主张返还须视花销财产的性质决定 。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 ,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进行了扩充 , 将劳务报酬及投资收益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 ,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 达成一致意见后方能处分 。
Q2:那么 , 剧中顾佳能否向林有有主张返还许幻山为林有有订酒店、租赁房屋等产生的花销呢?
根据剧情 , 许幻山在未征得顾佳许可的情况下为林有有订酒店、租赁房屋以及与其外出就餐等所支付的费用均属于其与顾佳的夫妻共有财产 。 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 , 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 许幻山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林有有开销的行为 , 明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 , 且事前未征得顾佳的同意 , 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 , 且对于花销等行为 , 林有有作为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亦存在主观恶意 , 故许幻山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
法官寄语
出轨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支付因出轨产生的花销不仅背叛婚姻 , 更是侵害他人财产权益 , 作为共同共有人 , 夫妻一方可以向第三者主张权利 。
出轨离婚 ,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Q1:因第三者林有有的插足 , 顾佳选择与许幻山离婚 , 那么对于二人不辞昼夜白手起家创建的公司、二人购置的车子、房子等夫妻共同财产 , 该如何进行分割呢?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常常是离婚纠纷中的争议焦点 ,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女方权益;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 对此 , 《民法典》出于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价值引导 , 在原有基础上 , 将照顾对象扩充为子女、女方、无过错方 。 通过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 真正实现以法治承载道德观念 , 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 , 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 。
Q2:那么剧中顾佳和许幻山离婚 , 二人的共同财产及债务该如何分割呢?
根据剧情 , 首先 , 顾佳作为女方 , 应适当照顾其权益;其次 , 顾佳长期以来为整个家庭劳心劳力 , 对内照顾孩子、丈夫 , 对外协助丈夫管理公司 , 属于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 , 在离婚之时有权向许幻山请求补偿;最后 , 在《民法典》施行之后 , 顾佳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同样应当有所倾斜 。
另外 ,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离婚时 ,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应当共同偿还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 即通过对债务所负原因、双方意思表示进行分析确定 。 目前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共债共签、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二是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但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
剧中许幻山经营的烟花厂发生爆炸事件造成人员伤亡 , 因事故发生时许幻山和顾佳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烟花厂为二人共同经营且经营收益用于二人的婚后生活 , 故对于损害结果二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属于共同债务 。
法官寄语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为均等分割 , 适当照顾子女、女方权益 。 在《民法典》施行之后 , 还将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 对于共同债务 , 应当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债务负担原因”等因素进行认定 。
出轨离婚 , 夫妻一方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Q1:顾佳因许幻山出轨而决定与之离婚 , 作为无过错方 , 顾佳能否向许幻山主张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通常 , 只有一方举证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 法院才能认定婚内过错事实成立并判决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 但现实生活中的“出轨”行为未必能与该四种情形一一对应 , 导致存在不少“出轨”未必会“净身出户”的情形 。 对此 , 《民法典》新增加了兜底条款 , 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 无过错方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扩大了无过错方的救济范围 , 也对随意践踏婚姻关系的一方提出了警示 。 当然 , 该兜底条款并非无条件适用 , 须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具体案件事实以及对当事人行为的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
剧中 , 许幻山尽管短暂出轨林有有 , 但二人并未长期同居 , 许幻山的行为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 , 故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 , 顾佳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 《民法典》实施之后 , 许幻山的行为是否构成兜底条款中的“有其他重大过错” , 则可以根据顾佳的举证情况、具体案件事实、许幻山过错程度等进行综合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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