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爆炸事故择期宣判,不是结束而是警示
8月5日至7日 , 响水爆炸事故所涉系列刑事案件在江苏盐城中院及七个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 这场造成78人死亡 , 直接经济损失达198635.07万元的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涉及22件刑事案件 , 涉案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 , 将择期宣判 。
将此前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与本次公诉机关的指控相结合 , 可以更深层次地了解爆炸事故如何发生以及相关制度为何层层失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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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 , 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 , 这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 , 燃烧引发爆炸 。 同时 , 该公司还存在安全环保管理混乱 , 日常检查弄虚作假 , 固废仓库等工程未批先建的情况 。
除此之外 , 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 , 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 。 澎湃新闻的报道详细指出了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究竟有何“严重违法违规”——自燃引发爆炸的硝化废料有希望写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 , 但由于“增加硝化废料属于重大工艺变更 , 需要重新进行环评、审查和竣工验收” , 最终 , “硝化废料”问题没有被写入论证报告 , 仍以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名义出具 , 内容与天嘉宜公司贮存有“硝化废料”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 而后续“未对危险废物进行查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
在本次开庭审理的公诉当中 , 还补充了“江苏省、盐城市未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 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的原因 。 公诉机关指控 , 天嘉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同时 , 15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
上述的调查和公诉详细地说明了涉案各方如何被攻破 。 环评作为承上启下的环节 , 其及时发现问题 , 进而提前堵住漏洞的责任应该尤为强调 。 在2015年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推行环评机构脱钩 , 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和2018年生态环境部深化放管服改革 , 提出“最大限度减少环评审批”的背景下 , 环评市场逐渐热闹起来 。 遗憾的是 , 现实情况似乎却并不完全如改革最先设计和预期的那样 。 “掌握Ctrl+F , 是一个环评从业者基本素养”等行业乱象频出 , 中国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近日就响水事故在反思环评存在的问题时提到 , “在这之前 , 对于类似现象(的处罚) , 其实做得不够” , 即环评机构一再出现报告内容失实的问题 , 处罚却往往“有限”;在行业自律“远远不足”的情形下 , 尽管其“信誉受损” , 但仍能存在下去 , “以低价的方式获得项目委托” 。
针对这些问题 , 生态环境部正在尝试建立一套评价标准 , 2019年11月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管理办法》 , 试图形成一套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的环评文件编制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 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中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警示 。 不过 , 生态环境部亦承认 , 这套监督体系仍处在“初步”阶段 , 在今年深圳湾环评报告抄袭在前的背景下 , 加快完善这套监督体系 , 在环评监督与“一刀切”关停管理中取得平衡 , 并思考是否应对“信誉受损”的环评机构实行更为严格的退出机制 。
站在安全生产的角度上回看响水爆炸事故 , 择期宣判不是结束 , 而是提醒——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堵住漏洞 。 具体来说 , 从宏观角度总结 , 或许正是应急管理部在梳理2019年全国十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教训时 , 在“‘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中提到的5个方面 , 即企业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是否到位;中介机构是否切实担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是否有效监管;安全发展理念是否牢靠;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贯彻落实 。
【响水爆炸事故择期宣判,不是结束而是警示】编辑:何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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