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闻|22岁小伙身体运送47颗“毒弹”被抓,赔上15年青春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22岁小伙身体运送47颗“毒弹”被抓 , 赔上15年青春
为了运毒 , 毒贩的手段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 。 邮寄、夹带 , 甚至是利用人体 , 将运毒者的身体作为“运输工具” 。 一旦毒品包装在体内破裂 , 运毒者将立刻命丧黄泉 。 近日 , 北京四中院审结了一起人体运毒案 , 22岁的被告人宋某因运输毒品被判处15年有期【北京新闻|22岁小伙身体运送47颗“毒弹”被抓,赔上15年青春】徒刑 , 未来大好青春将在狱中度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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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6日8时许 , 被告人宋某将毒品藏匿于体内后 , 持昆明南站至郑州东站的车票 , 从昆明火车站乘坐G404次列车 。 当日14时20分许 , 列车行驶至武汉站时 , 宋某意图下车 , 被列车乘警控制 。 当日16时许 , 北京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从郑州东站上车将宋某抓获 。 随后宋某被带至医院 ,先后分四次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47粒 , 经称量 , 共计净重301.56克 。 经鉴定 , 上述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 , 含量为70.4% 。 到案后 , 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上述毒品已被全部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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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 , 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 表示认罪 , 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 并确认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宋某在QQ上结识了指使他“带货”的人 , 但其并不明确知晓所带之物为毒品 , 而且宋某是在被人用枪指着头、威胁要报复其家人的情况下同意用身体运输 , 是受他人指使、雇佣、胁迫运输毒品 , 从中未获取非法利益;涉案毒品未流向社会 , 没有给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本案尚有同案犯未到案 , 不能准确认定宋某的地位 , 应对宋某从轻处罚;宋某有自首情节 , 且系初犯、偶犯 , 主观恶性较小 , 请求法庭对宋某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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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后 , 对辩护人提出宋某是受他人指使、雇佣、胁迫运输毒品的意见 , 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 关于辩护人提出宋某有自首情节 , 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 , 经查 , 公安机关在掌握宋某运输毒品的线索后 , 通知列车乘警对宋某进行盯控 , 乘警在宋某欲提前下车时将其控制 , 并交由随后赶来的侦查人员 , 故宋某系被抓获归案 , 不属于自动到案 , 不能成立自首 , 辩护人的该项意见 , 法院亦不予采纳 。 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 , 法院酌情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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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北京四中院对本案作出判决 。 被告人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 采用体内藏匿的方式运输毒品 , 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 依法应予处罚 。 鉴于被告人宋某系初犯 ,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 , 北京四中院根据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 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
法官提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 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 ,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予以刑事处罚 。 其中 , 运输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巨大的 ,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 。 宋某运输海洛因301.56克 , 已属数量巨大 , 因此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47颗“毒弹”赔上15年青春 , 22岁宋某的人生才刚刚起步 , 再获自由时已近不惑之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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