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US|CFIUS要对TikTok动手,它的权力到底有多大?( 二 )


1993年 , 美国国会通过了《国防授权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的修正案(即《伯德修正案》(Byrd Amendment)) , 扩展了《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的内容 。 《伯德修正案》规定 , 当并购方由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行事 , 且此项并购可能导致收购方控制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进行州际贸易的美国公司时 , CFIUS必须进行审查 。

2007年 , 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 , 进一步修正《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确定的外国投资审查机制 , 进一步强化了CFIUS对外国投资和并购活动的审查权力 。
2008年 , 美国财政部发布了《外国人兼并、收购和接管规定》的修正案(即《最终规则》(Final Rule)) , 强调《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从法律上确立了CFIUS的地位 。 自此 , CFIUS有了独立且完整的法律基础 , 其执法程序也通过法律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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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 , 《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 下称"FIRRMA")对《国防生产法》第721节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 , 对CFIUS的审查程序进行了修改 , 进一步扩大了其对外国投资审查的权限范围 , 并规定CFIUS必须建立一种程序来识别基于可合理获取信息的未申报交易 。
该法案的出台 , 使得CFIUS的管辖权扩展到外国人在涉及关键基础设施或关键技术生产的任何美国企业的非被动投资 , 或者维护敏感的个人数据 。 委员会的管辖权进一步扩展到在军事或其他敏感的国家安全设施附近的某些房地产的外国人购买、租赁或特许权 。
法案还为CFIUS提供额外的时间来审查交易 , 并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强制申报 。
二、批评:不透明的审查标准和基于国别的区别对待
如前所述 , 历经四十多年的演变 , CFIUS已经从一个对外商投资的信息收集和协调机构 , 变成了如今这个握有极大实质性权力的跨部门委员会 , 其主席由美国财政部长担任 , 代表则来自国防部、国务院、商务部、国土安全部等美国政府的16个部门、机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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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有权审查外国对美的某些投资交易 , 以确定该等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 并有权建议美国总统强制交易各方解除该交易 , 而美国总统通常会听取CFIUS建议 。
但是 , 和美国其他机构(如主要负责出口管制的监管机关BIS等)不同 , CFIUS如何审查不同国家的投资的相关指导性法规相对不详细 , CFIUS的审查标准和决策过程也不甚清晰和透明 。
实践中 , CFIUS倾向于对来自与美国关系密切的国家(如澳大利亚、英国或加拿大)的投资者实施较为宽松的审查 , 而对来自中国、俄罗斯或者中东国家的投资者通常会进行更仔细的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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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和批评 , 认为其在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上存在的关键概念模糊、审查程序不透明和标准不确定是为美国投资保护提供隐形便利 。 以至于有学者直接指出 , "通过外资安全政策和并购审查法规限制外资并购是美国经济民族主义在投资领域的首要表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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