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前夫不支付抚养费也放弃探望权,一年后后悔,想见儿子的他起诉前妻:我要见儿子
婚姻如人饮水 , 冷暖自知 。 很多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办法携手走到最后 , 分开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 。 然而 , 一个家庭的破裂 , 却会随之带来新的问题 。 比如 , 父母子女这浓浓的血脉之情该如何维系?离婚的夫妻双方闹到法院 , 只因他们在离婚协议中规定了放弃探望权的条款 , 这种规定效力如何?法官又会怎么决断呢? 董女士与谢先生原系夫妻关系 。 二人经他人介绍相识 , 并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 。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 , 于第二年婚生一子小谢 。然而好景不长 , 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 , 甚至殴打 。 2018年5月 , 董女士与谢先生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 协议约定婚生子小谢随母亲董女士生活 , 费用由董女士自担 , 谢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 , 并自愿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 。 离婚后一年多 , 谢先生按照合同约定 , 未看望孩子 。 但随着时间推移 , 谢先生愈发想念儿子 , 他多次联系前妻董女士 , 要求探望孩子 , 但均遭到对方的坚决拒绝 。 无奈之下 , 2020年5月 , 谢先生将前妻董女士诉至大庆高新区法院 , 要求每周六上午9时将儿子小谢接回家 , 次日上午9时前再送回至被告处 , 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 , 享有与小谢共同相处假期一半时间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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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 即使父母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 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探望的权利;除非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 由此可见 , 探望权的中止与否 , 需要当事人提出请求 , 然后由法院依法作出 , 且还得在特定的条件下 , 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本案中 , 谢先生作为小谢的父亲 ,虽然在协议离婚中约定了“谢先生自愿放弃探望权” , 但该协议部分剥夺了其法定权利 , 属于无效条款 。 因此原告谢先生要求探望婚生子小谢的请求 , 依法应予准许 。 但对小谢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 应当本着有利于小谢学习生活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 据此 , 法院判决谢先生于判决生效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五放学后可将小谢接回共同生活 , 并于次日下午5时前将小谢送回被告董女士处;每年国家法定节日及学校的寒暑假期间 , 谢先生均有一半时间可将小谢接回共同生活 。 判决后 , 经法官再次释明 , 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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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 离婚后 , 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 , 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应当恢复探望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 离婚后 , 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孩子的法定义务 。 婚离了 , 缘分也就没了 。 但孩子仍是双方共同的 , 即使双方再有矛盾 , 也不能因此拒绝对方对孩子的合理探望 , 更不要让孩子成为“出气筒”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 综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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