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证监会《指数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五大要点提炼


证监会消息 , 为规范指数基金设立、运作相关活动 , 更好发挥指数基金资产配置工具属性 , 推动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中国证监会起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引》) ,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基金|证监会《指数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五大要点提炼
本文插图
《指引》共十三条 ,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强化基金管理人专业管理和有效风控要求 , 要求配备充足专业人员、健全风控制度、完善技术系统 , 加强产品开发和运作全过程管理 。 二是加强标的指数质量管理 , 对指数成份券、编制机构等提出明确要求 。 三是规范指数基金投资运作 , 要求基金管理人加强指数基金参与非成份券投资管理 , 完善成份券重大负面事件应急调整机制 , 规范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 , 强化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等 。 四是强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及其联接基金监管要求 , 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加强ETF认申购、上市及其联接基金管理 ,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各类投资者 。 五是证券交易所对上市指数基金配套制定自律监管规则 , 进一步细化标的指数质量、上市等相关要求 。
《指引》要点提炼:
1、申请募集指数基金 , 标的指数要满足8点需求;
2、指数基金所跟踪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 ,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4、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ETF联接基金管理 , 防止对标的ETF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5、股票指数基金、债券指数基金等适用于本指引 , 商品指数基金适用《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 —— 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以下原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指数基金)设立、运作等相关活动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制定本指引 。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指数基金 , 是指以跟踪标的指数或者基准业绩表现为主要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 。
第三条 申请募集指数基金 , 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备充足的投资研究人员 , 具备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技术系统 , 加强产品设计、份额发售、投资运作、上市交易等全过程管理 。
第四条 申请募集指数基金 , 标的指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指数名称能准确反映投资方向 , 成份券代表性强;
(二)成份券分布广泛 , 符合分散投资的基本要求;
(三)成份券流动性良好 , 通常情况下交易不受限制;
(四)市场容量充足 , 能够满足投资运作和风险管理需要;
(五)持续运行平稳 , 指数代表性得到有效验证;
(六)指数信息可供公众免费查询 , 编制方法客观、透明、可校验;
(七)编制机构的专业能力、财务实力、公司治理、技术资源等方面能持续有效保障指数正常运行;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
标的指数名称包含联合编制机构的 , 该机构应在指数编制中具有不可或缺性 , 是指数编制策略或者专有数据提供方 , 其资产管理能力、研究能力或者数据处理能力等被市场广泛认可 。
基金管理人应对指数及指数编制机构进行充分尽调和持续跟踪管理 , 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
第五条 指数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基金投资策略 。 采取抽样复制策略进行投资的 , 应当遵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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