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证监会《指数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五大要点提炼( 二 )


指数基金参与非指数成份券投资的 , 应当坚守产品定位 , 符合投资目标、投资策略、跟踪误差等要求 , 具有充分的投资依据 , 并履行基金管理人内部决策程序 。
第六条 指数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时的应急处置安排 。
指数基金运作过程中 , 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 ,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
第七条 指数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 ,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核准或注册的指数基金 , 指数使用费收取可参照前款要求执行 。
【基金|证监会《指数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五大要点提炼】第八条 指数基金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明有关指数的编制方法 , 以及可供投资者免费查询指数信息的途径 。
第九条 指数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充分揭示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各类投资者的原则 , 加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认申购管理 , 并在完成拟合标的指数后方可上市交易 。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要求 , 加强ETF等上市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上市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自律管理 。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ETF联接基金管理 ,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投资 , 防止对标的ETF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
第十二条 股票指数基金、债券指数基金等适用于本指引 , 商品指数基金适用《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 —— 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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