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学堂里的那些“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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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红(法学博士)
晚清的时候 , 因为以科举为指挥棒的传统教育不敷实用 , 举办新式教育成为一时之风尚 。各省纷纷奏请设立学堂 , 以培养国家急需的各式人才 。设立学堂不能没有章程 , 1901年山东上奏《山东试办大学堂暂行章程折稿》中提出 , “国家设立学堂 , 是为天下储人才 , 非为诸生谋进取;诸生来堂肄业 , 是为国家图富强 , 非为一己利身家” , 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
在著名的庚子年之后 , 中国确乎需要各种人才 。以法律界为例 , 在施行新政中承担着变法修律任务的大臣们 , 意识到大清律例时代的旧法人员 , 无论是在专业知识层面 , 还是在审判技艺方面 , 都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时代的需求 , 于是 , 修订法律大臣伍廷芳等奏请专设法律学堂 , 认为“新律修订亟应储备裁判人才 , 宜在京师设一法律学堂 , 考取各部属员入堂肄习 , 毕业后派往各省 , 为佐理新政分治地方之用 。”
在1905年清政府颁布的《修律大臣订定法律学堂章程》中 , 开宗明义即讲明其设立目的 , “本学堂以造就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智识足资应用为宗旨 , 并养成裁判人员 , 期收速成 , 所定课程 , 斟酌繁简 , 按期讲授 , 以冀学员循序渐进 , 届时毕业 。”就是以培养能佐理新政的裁判人才为主 , 而学员则需从“已仕人员”中选拔 , 相当于我们“脱产”的成人教育 。
在学堂的“章程”中 , 一般会有配套细则 , 要求教职员及学员遵守 。“章程”所定的那些“规矩”是极为严格的 , 比如对于教师 , 要求其“于每学期开课之前 , 须作一学期授业预定书送教务提调审定 。凡该学期内所授事宜 , 均循序详载 , 每学期后 , 所有该学期内已授事宜 , 作一授业报告书送教务提调察核 。”除了授课的基本要求外 , 比较有意思的是这样一个规定 , “各教员上堂时刻 , 概以学堂内讲堂上钟表为定 , 不得以私自携带之钟表为准 。”
这倒让笔者想起了一件趣事 。老师们上课前的第一个动作 , 往往是先把手表摘下来放在讲台上 , 看讲义的时候 , 不时地瞟一眼手表 , 以防提前下课或拖堂 。某位大学老师在课间休息的时候出去一下 , 学生们趁机将他的手表拨快了10分钟 , 他后因应学生“错峰”去食堂买饭的要求 , 提前10分钟结束了讲解 , 结果是加上这拨快的10分钟 , 就酿成了提前20分钟下课的“教学事故” 。由此看来 , “章程”中“不得以私自携带之钟表为准”还是有道理的 。
至于学生们要守的“规矩”那就太多了 。有的带有明显的时代特色 , 比如“寄宿舍规章条”中 , 规定“学员不得自携仆从 , 概由堂中预备使役 , 如不听命令 , 应陈明庶务提调办理 。”大概当时已入仕之人 , 多是非富即贵之少爷 , 家中自有可随时差遣的仆从 。如今入了学堂 , 寄宿“住校” , 就需遵守校规 , 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了 。
有些“规矩”规定的是日常的作息 , 如“堂中春分后六点钟起 , 六点半早餐粥食 , 七点半至十一点分别授课 , 十二点午膳 , 一点至五点半分别授课 , 六点晚膳 , 十点就寝 , 此为全堂规则 , 宜共遵守 , 不得参差违异 。”那个年代人们的作息 , 应该带有“日出而作 , 日落而息”的痕迹 , 早睡早起 , 没有午休 , 没有晚自习 , 生活相对是比较简单的 。课堂纪律方面也规定得较细 , 如“讲堂内无论何人 , 不许吸食茶烟 , 随地吐沫 , 抛弃纸片” , “讲堂内所有图籍等类 , 学员不得污损 , 并不得于墙窗几案上任意涂抹”等等 , 这应该是所有课堂上的常识性的规定 。
还有一些“规矩”可能是今天的师生员工绝对遵守不了的 , 那就是在食堂里吃饭的“规条” 。它要求教员和学员要坐在一起吃“食堂” , “每桌七人 , 首座坐教员或办事员一人 , 余六座为学员座位 , 排定座次 , 每日依次就座 , 不得任意更乱 。”“教员、办事员与学员在会食堂同餐 , 闻号铃即到 , 勿得迟留 , 致令学员久待 。”这种对教员、办事员的要求 , 或许是为了通过同桌而食以增进师生的了解和情谊?教师不开小灶 , 与学生吃同样的饭 , 也能保证食堂饭菜的质量吧 。教师要按时到食堂 , 不让学生久等 , 也是对学生的一种尊重 。我们现在的食堂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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