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证监会修订基金管理人监管办法:放宽“一参一控”,九大要点看过来( 二 )


要点6:允许优质基金公司围绕主业 , 推进集团化运营
为打造国际一流资产管理机构 , 允许优质基金公司围绕主业 , 推进集团化运营 , 具体包括支持集团化运营 , 优质公司可基于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子公司专门开展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 , 实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 。
在业内人士看来 , 监管鼓励集团化运营 , 是因为希望在资管端打造航母级、有国际竞争力的基金公司 , 优质头部基金公司成立资管端的子公司去做更多种类业务可以扩散公司业务面 , 也有利于把基金公司的规模做大做强 。
要点7:完善子公司监管安排
一是子公司从严准入 , 防止机构忽视自身实力盲目扩张;二是规范参股子公司行为 , 原则上基金公司应该全资控股子公司 , 除对员工股权激励和特殊类型公司外 , 不允许其他投资人参与设立子公司;三是明确子公司退出路径 , 支持市场化退出机制 , 子公司经申请可关闭 。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的要求 , 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子公司兼任职务 , 此后不久多家基金公司对旗下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作出调整 。 如今《管理人办法》对基金子公司准入门槛进一步升级 , 规范了行业相关制度安排 。
要点8:强化风控要求严格划分母子公司业务边界
一是明确基金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整体的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体系 , 加强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业务活动、信息系统和人员考核的统一管理 。 二是基金公司可为子公司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服务 , 但要严格划分母子公司业务边界 , 防范利益冲突和敏感信息不当流动 , 做好必要的隔离 。
看点9:完善市场化退出渠道 , 强化“扶优限劣”
为了支持管理人市场化退出以及有效处置重大风险 , 增强退出的可操作性 , 根据《基金法》有关规定 , 对管理人退出流程进行明确:一、区分退出类型 , 明确触发情形 。 明确了管理人的三种退出情形:解散、破产及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 其中 , 解散 和破产适用于公司合并分立、股东自主决议、触发破产等情形 , 支持机构选择市场化退出 , 风险处置适用于管理人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非经有序处置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或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情况 , 包括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公司等手段 。
二、明确风险处置程序 , 强化全流程监管 。 一是根据风险处置轻重顺序 , 依次明确不同手段的实施程序及相互关系;二是规定证监会及证监局在各类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职责 , 界定了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等临时组织的责任边界 。
三、妥善处理存量业务 , 压实托管人共同受托责任 。 明确管理人退出时各方责任 。 其一是对于存量公募业务 , 原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并及时移交 。 其二是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 管理人缺位情况下 , 负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提名临时管理人和新管理人等事项 。 其三是规定原管理人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 , 不得擅自离岗、离职、离境等 , 并明确相关罚则 。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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