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最高法出手了( 三 )

 

特别代表人诉讼不同在哪?

——可省却诉讼中的举证负担

 

上述提到 , 司法解释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种类型 。

 

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证券券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 , 什么是特别代表人?

 

根据证券法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 , 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 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 , 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

 

焦津洪表示 , 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优势在于 , 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记录代为登记权利 , 省却了诉讼中的举证负担 。

 

此外 , “默示加入”的方式能够发挥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 , 积少成多的赔偿数额有利于实现依法提高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成本的立法目的 。

 

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最高法出手了。为充分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上述优势 , 司法解释以专门一节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程序、权利登记公告、声明退出期间、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诉讼义务等问题 , 切实保证投资者保护机构能够“把好事做好” 。

 

集体诉讼周期长、成本高怎么办?

——代表人诉讼采用特别授权模式

 集体诉讼在实践中如何更好的实施?

 

首先要做到降诉讼门槛和维权成本 。 司法解释明确了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特别代表人诉讼中 , 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 , 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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