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猥亵儿童仅拘15日?检察官不干了:判刑!

据检察日报 , 日前 , 经河北省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 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多次猥亵儿童仅拘15日?检察官不干了: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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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1日 , 河北青县检察院检察长郭志江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时 , 得知梁某夫妇11周岁的女儿在县城某学生服务中心多次遭到该机构负责人董某猥亵侵害 , 公安机关只对董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 梁某夫妇希望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 , 还被害人一个公道 。
接访后 , 他带领检察官到公安机关调取案卷 , 并走访承办案件的派出所 , 对案件相关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
公安机关认为董某未对被害人使用强制、暴力手段 , 也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损害后果 , 犯罪情节轻微 , 故对董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 对此 , 办案检察官研究后依法提出意见:对儿童实施猥亵犯罪情节的界定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进行为必要条件 , 也不要求对被害人造成人身损害后果 , 公安机关对该案不予刑事立案的结论错误 。
6月22日 , 青县公安局以董某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批准逮捕 。 7月10日 , 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董某提起公诉 。
7月22日 , 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 公诉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 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并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训练、看护等特殊职责的职业 。
中国青年报检索发现 , 此前也有类似案例发生 。
2020年7月 , 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王某某猥亵儿童一案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 认定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偏轻 , 撤销一审判决中“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相关内容 , 改判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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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 原本以治安案件处理的校园保安猥亵儿童案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 被告人王某某最终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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