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惩罚性赔偿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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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惩罚性赔偿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封面新闻采访人员代睿 粟裕
“惩罚性赔偿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 解决长期以来实践中一直存在的在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 。 ”7月31日 , 国新办举行“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吹风会 ,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家王利明在吹风会上表示 , 新增惩罚性赔偿是侵权责任编的重要亮点 。
封面新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惩罚性赔偿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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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表示 , 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特点 , 就是通过超出实际损失额的高额赔偿 , 来真正使行为人通过赔偿付出较高的成本和代价 , 从而能够起到遏制这种侵权行为的作用 。
为什么在民法典规定这个惩罚性赔偿?王利明表示 , 使我们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统一起来 。 因为商标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问题 , 但是其他的比如著作权、专利权侵权里面 , 还没有作出规定 。
另一方面现在制定的相关草案 , 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等也不完全一致 。 在民法典里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款 , 对于统一所有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则统一起来了 , 将来都要使用民法典的规则 。
此外 , 它也为未来出现新的一些有关侵害知识产权的类型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依据 , 会出现一些法律里面解决不了的一些新的侵害知识产权的类型 , 找不到法律适用根据的时候 , 又有必要对不法行为人给予惩罚性赔偿 。 这种情况下 , 可以通过民法典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 提供一个兜底性的适用依据 。
王利明还表示 , 全世界到目前为止 ,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没有一个国家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 , 也是民法典最大的亮点 。 其次是侵权责任独立成编 , 把它第一次独立成编 , 全面强化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 回应了风险时代对受害人的救济以及对损害的预防 。
合同编也非常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 , 通过合同编来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 而且这里面很多规则都彰显了时代性 , 也充分鼓励了交易 , 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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