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河南洛阳捕捉野生壁虎 ,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刑拘

壁虎是昼伏夜出的动物 。 白天它潜伏在壁缝等隐蔽的地方 , 夜间则出来活动 , 夏、秋的晚上 , 壁虎常出现墙壁上、屋檐下捕食蚊、蝇、飞蛾和蜘蛛等 , 是有益无害的动物 。
壁虎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和对环境有益的“三有”动物 。
【男子在河南洛阳捕捉野生壁虎 ,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刑拘】
男子在河南洛阳捕捉野生壁虎 ,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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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23时许 ,河南嵩县县局大坪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 , 称三名男子正在该村捕捉野生壁虎 , 目前已捕捉几十只 。 接警后 , 大坪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 发现两名男子头戴专用灯具正在捕捉壁虎 , 被民警当场抓获 。
经讯问 , 李某供述其和两名同乡男子于7月18日上午驾车到嵩县大坪乡 , 当晚捕捉壁虎约3公斤 。 根据嫌疑人交代 , 现在壁虎每斤售价60元左右 , 属于较为珍贵野生动物之一 。

男子在河南洛阳捕捉野生壁虎 ,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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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李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 另一同案犯被采取强制措施 ,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法律链接
一、根据河南省林业厅发布的禁猎区域 , 涉及我市的有栾川县、嵩县、汝阳县、宜阳县、洛宁县 。
二、设立禁猎区后,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可以立案;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 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违反狩猎法规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 ,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四、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
记住了千万不要随意抓壁虎也不要抓麻雀、青蛙、黄鼠狼等野生动物 。
(原题为:《捉壁虎 , 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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