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清|大理11岁小学生厂区深水塘溺水身亡,法院一审判厂方担责40%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大理11岁小学生厂区深水塘溺水身亡 , 法院一审判厂方担责40%
小清|大理11岁小学生厂区深水塘溺水身亡,法院一审判厂方担责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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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100多米的地方 , 有个有机肥料厂 。 厂区里面有个深水塘 , 杂草丛生围栏破损 。 大理鹤庆县象山小学5年级的11岁小学生小清(化名), 周末外出玩耍时不幸掉进水塘溺水身亡 。 家属认为厂方疏于管理 , 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 导致出现溺水事故 , 于提出80多万元的索赔诉求 。 厂方认为死者存在过错 , 家长也是监管不力 , 只答应赔付18万元 。 到底谁该来担责?最近 , 鹤庆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 , 厂家担责40% , 一审判赔12.9万元 。
11岁小学生深水塘溺水身亡
2020年5月16日 , 对于大理州鹤庆县金墩乡银河村委会金翅禾村杨接旺一家来说 , 是个黑色的日子 。 今年11岁的儿子小清 , 在距村100米左右的一家公司承包地的水塘里 , 不幸溺水身亡 。
鹤庆县中宝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公司)成立于2015年 , 位于金翅禾村附近 , 平时村民都叫复合肥厂 。 5月16日 , 星期六 , 杨接旺之子小清出去玩耍后 , 到吃晚饭时都还没有回家 。 家人四处寻找 , 一直未果 。 当天晚上11点多 , 焦急万分的杨家 , 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求助 。
5月17日15时33分 , 村民在中宝公司厂区内的一深水塘里 , 发现并打捞出了小清的尸体 。 从小清打捞出来的穿着上看 , 小清并不是去游泳发生的事故 , 杨家人估计孩子是玩耍时失足掉到水塘里的 。
于是村民报了警 , 鹤庆县公安局金墩派出所及刑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 , 并开展现场调查及勘验工作 。 经现场勘查、尸表检验及外围调查 , 小清系溺水死亡 。
小清|大理11岁小学生厂区深水塘溺水身亡,法院一审判厂方担责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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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涉案公司索赔87万元
小清生前系鹤庆县象山小学5年级学生 , 中年丧子 , 对杨家来说是家庭的重大灾难 , 精神遭受沉重打击 。 丧子之痛 , 痛彻心扉 , 杨家人以泪洗面 。
2015年8月25日 , 中宝公司与金墩乡银河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流转承包合同 , 承包了银河村委会金翅禾村附近的一块土地用于有机肥生产项目。 在该公司承包土地范围内 , 有一个长约5.6米、宽约7.5米的水塘 。 水塘水面1.5米、水深1.85米 。
杨家人认为 , 该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 出事时中宝公司安全围栏设施不到位 , 而且在厂址内的水塘附近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等原因 ,从而导致小清溺水死亡 。
发生事故后 , 中宝公司先行垫付10万元的费用 。 几经协商 , 中宝公司只答应赔付给杨家18万元 。 杨家表示不同意后 , 6月3日将中宝公司起诉到鹤庆县人民法院 , 共计索赔87万元 。
法院认定小清父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16日下午2点左右 , 杨家夫妇外出务农 , 小清外出玩耍 , 直至傍晚时仍未归家 , 杨家人寻找无果后向当地警方报警 。 5月17日15时33分 , 村民在公司厂区水塘内打捞出小清的尸体 。 经司法鉴定 , 小清为溺水死亡 。
一审法院认为 ,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法律保护 。 本案中 , 关于小清溺亡结果承担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比例的问题 , 法院认为受害人小清发生溺亡事故时已年满11周岁 , 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对在深水塘边玩耍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认知 , 其去长有杂草、设置有铁丝网隔离带的深水塘边玩耍的行为 , 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 故对于其溺亡结果 , 小清有一定的责任 。
杨接旺夫妇作为小清的法定监护人 , 未对小清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 , 未能在周末期间照管好小清 , 未能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 , 故对受害人小清的溺亡 , 杨家夫妇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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