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清|大理11岁小学生厂区深水塘溺水身亡,法院一审判厂方担责40%( 三 )



半月来云南发生多起学生溺水事故
据不完全统计 , 半个多月的时间 , 云南就相继发生多起溺水事故 。
6月26日 , 镇雄县塘房镇凉水村一名初二男生在林口水库游泳时溺水失踪 , 目击者下水施救未果后报警求助 , 虽经消防人员全力搜救 , 男生 终溺水身亡 。
就在26日当天下午 , 镇雄县赤水源镇两个小学男生放学后一直没有归家 , 当天深夜仍未发现这两个小孩的踪迹 。 原来是两个小学男生放学后在水塘里面洗澡 , 不幸溺水身亡 。
6月30日 , 曲靖市宣威得禄乡永乐村4名学生结伴去小库塘游泳时 , 其中2名学生不幸溺水遇难 , 令人惋惜 。
7月8日下午1点半 , 3名少年相约到昆明凉亭砖瓦厂附近的一个池塘游泳 , 可因水性不熟 , 3人刚下水就遭遇险情 , 其中2人不幸溺水身亡 , 另1人被1名拾荒者救起 。
7月18日上午 , 一名女子带着两名男孩在昆明大板桥兔耳村附近一个水库玩耍捞螺蛳时不慎落水 。 经过救援人员的努力 , 三人都打捞上岸 , 但已经不幸溺水身亡 。 落水的三人是母子关系 , 两名男孩分别为14岁和7岁 。
溺亡事件12岁以下儿童占七成
入夏以来 , 气温不断升高 , 加上暑假已经到来 , 昆明盘龙江、宝象河边嬉水、游泳的人也逐渐增多 。
据云南省急救中心的一组数据显示 , 去年6月至9月 , 全省共发生未成年人溺水死亡事件17起 , 相当于平均每14天便会发生一起溺亡事件 。 其中 , 12岁以下的儿童占了该事件总数的71% 。 而家长承监护责任的缺失 , 也是发生此类事件的一大因素 。 这无疑为各位家长敲响警钟 , 要重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与监护 , 以免悲剧发生 。
律师:溺亡责任一般会涉及三方
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维镖认为 , 关于溺亡责任:溺水死亡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会涉及三方的责任主体 , 一是死者本人 , 二是溺水地点的管理人或所有人 , 三是死者的同行人 。
死者本人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对自身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 , 一般是溺水死亡的重要原因, 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溺水地点的管理人或所有人 , 从社会安全注意义务角度出发 , 应负有防止、控制或消除该危险的义务 。 一般会因为疏于 管理及放任危险 , 存在一定过错 。 在不能证明自己尽到应尽义务的情况下 ,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的同行人 , 一般会因为作为过错或不 作为对死者承担过错责任 , 除非能证明没有过错 , 否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
陈维镖律师说 , 就本案而言 , 深水塘的管理使用者中宝公司并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情况下 , 造成未成年人在塘区溺水死亡 ,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但是在责任主体的划分上 , 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 。 一审判决死者及家长承担的担责比例占了60% , 而作为过错方的中宝公司承担占了40% 。
责任如何划分?怎么划分?死者及家长为何要承担双重责任?这就成了争议的焦点 。 陈维镖律师说 , 责任划分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 最后还是要靠证据说话 。 当然 , 话又说回来 , 如果公司已尽到相关义务责任的 , 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溺水孩子及监护人存在过错的 , 可以减轻赔偿方的赔偿责任!
【小清|大理11岁小学生厂区深水塘溺水身亡,法院一审判厂方担责40%】春城晚报-开屏新闻采访人员 夏体雷 文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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