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清|大理11岁小学生厂区深水塘溺水身亡,法院一审判厂方担责40%( 二 )


被告承认管理方面有不足
被告中宝公司辩称 , 2015年8月25日 , 他们才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的 , 发生溺水事故的水塘 , 在承包土地的之前就已经是存在了 , 属于废弃多年的水塘 。 公司承包土地后 , 这个水塘也没有进行使用 。 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 , 公司也对承包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了管理 , 在厂区四周特别是路边设置了铁丝网 , 后来铁丝网部分被破坏 。 在水塘边 , 虽然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 但在水塘周围杂草丛生 , 没有任何往水塘的道路 。 小清去水塘的目的是什么?他是如何到水塘内的?等等这些疑问都无从而知了 。
公司还答辩称 , 小清发生溺水事故时 , 已经年满11周岁了 , 对自己的游泳水平、水塘四周环境、游泳或者捉龙虾存在的人身危险性应该有一定的认知能力 。 同时 , 作为小清的监护人 , 应该承担未履行监护职责的民事责任 。 作为公司 , 没有对破坏的铁丝网进行及时修复 , 管理方面确实 有一定的不足 , 即使公司要承担责任 , 也应该承担15%-20%的民事责任为宜 。
公司担责40% , 判赔12.9万
鹤庆县法院审理认为 , 涉案水塘较大较深 , 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 被告中宝公司对安全隐患不够重视 , 未在水塘边设置警示标识 , 也未及时修复已损坏的铁丝网隔离带 , 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 使得不安全因素增多 , 存在管理上的过失 , 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 也是造 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 故对小清溺亡结果 , 法院酌定由小清本人及其父母承担60% , 由被告公司承担40%的责任 。
7月22日 , 杨家人领到了一审法院判决书 , 法院判决中宝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12.9万元 。
杨家人说 , 当他们领到判决书的时候 , 他们真的很想不通:为什么法院要认定他们承担60%的责任 , 而公司却只承担40%的责任?杨家夫妇系当地农民 , 虽然没有什么文化 , 也开始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条款 , 总想弄个明白 。
杨家夫妇认为 ,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水塘的长度和宽度以及水深都存在错误 。 而且 , 该公司将原耕地挖成水塘的行为本身就违法 , 并且有多处 通道可进入涉案水塘 , 该水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事实 。
杨家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鹤庆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 , 杨家夫妇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 , 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错误 , 且遗漏了部分事实以及责任分配比例错误 , 导致杨家人与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严重不合理 。
杨家夫妇认为 , 事故发生后他们实地勘察 , 发现该水塘东边有约12米的通道可以进去 , 该处的防护措施早已损坏 。 大部分村民在案发前 , 根本不清楚里面有涉案水塘的存在 , 就连杨家夫妇两人也不清楚 。
杨家夫妇认为 , 事故发生时 , 当时并不是雨季 , 根本无法预料到会发生溺水的危险 。 既然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杨家夫妇监管不力应当承担责任 , 那么就不应当双重评价 , 导致他们自行承担的比例过高 。 杨家夫妇认为 , 即使要承担责任也只应当承担30% 。
杨家夫妇称 , 在公司承包案涉土地前 , 土地上并没有水塘 。 公司擅自设置水塘后 , 没有在水塘周围设置任何警示标示 , 就连在村里生活多年 的村民大多数都不知道有水塘的存在 , 更何况一个11岁的小孩 。
并且该水塘离村民的生活区仅仅只有100米左右 , 该水塘还有多处缺口可以进入 , 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 杨家人认为 , 公司未及时修复已损 坏的铁丝网隔离带 , 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 是本案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 。
7月26日 , 杨家人不服一审判决 , 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认为公司应该承担80%的责任比例 , 索赔70万元 。
小清|大理11岁小学生厂区深水塘溺水身亡,法院一审判厂方担责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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