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刚刚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令!9月1日起施行( 二 )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 , 完善医疗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 , 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 , 及时消除隐患 。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 , 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 应当耐心解释、说明 , 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 , 应当及时核实、自查 , 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 , 如实说明情况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 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职责 , 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定期分析医疗纠纷成因 , 预防医疗纠纷产生 。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 , 明确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 设置专门场所 , 接受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
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和相关部门、单位联系方式等 , 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院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 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 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 , 实现警医联动 , 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 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和患者就诊安全 。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关心、爱护、尊重患者 , 保护患者隐私;
(二)因病施治 , 合理治疗;
(三)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和医疗措施 ,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 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 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 , 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 ,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 并取得近亲属书面同意;
(四)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 ,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五)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 , 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 , 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六)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 , 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 并加以注明 。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执业范围实施医疗行为;
(二)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三)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
(四)隐瞒、误导或者夸大病情;
(五)篡改、伪造、隐匿、损毁病历资料;
(六)收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财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医疗秩序 , 尊重医务人员;
(二)如实陈述病情病史 , 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诊疗和护理 , 并按照规定签署相关书面材料;
(三)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四)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病情要求其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
(五)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
(六)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 , 依法表达意见和诉求;
(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 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一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 ,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 , 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 复制病历资料时 , 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 。
病历资料尚未完成 ,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 , 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资料先行复制;病历资料按照规定完成后 , 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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