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刚刚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令!9月1日起施行


西湖|刚刚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令!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24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省长 尹弘
2020年7月16日
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 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 维护医疗秩序 , 保障医疗安全 ,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 , 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 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 , 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 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 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
第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 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 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 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 。
各地根据需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 , 不得收取费用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 , 根据需要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设立警务室 , 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 , 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 完善安全防范制度 。
第八条 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医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相关工作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等业务的监督管理 。
第九条 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 引导、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 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卫生常识宣传 , 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 ,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恪守职业道德 , 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
第十一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务人员 ,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 , 支持医务人员工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医务人员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 医患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理解、信任 , 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 , 加强人文关怀 , 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 恪守职业道德 , 践行医疗服务承诺 。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培训 , 提高其专业素养 ,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 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 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 , 完善电子病历互联互通服务 , 优化服务流程 , 提高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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