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实践问题与建议( 二 )


推进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建议
一是探索形成体系化的监督范式 。在新时代做强民事检察的发展目标下,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类案监督对促进民事检察创新发展,实现精准监督、引领监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检着重于类案监督的宏观政策制度制定与价值引领,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与经验汇总,时机成熟时出台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办案范式指引 。各省级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区域情况探索可行的类案监督工作范式,并通过试点实践,不断完善方式方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参考经验 。在类案监督范式内容上至少应包括:建立上下级院一体化类案监督机制,实现高效的跨院案件线索汇集移送,加快案件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化的案件资源库,开发类案检索与推送功能 。精选专业骨干力量,组建类案监督研究团队,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分专题研究,与高校专家学者开展合作研究,与法院、律协等有关单位开展类案交流,共同提高问题精准把握能力,改进监督措施的可操作性 。建立专门的类案办理机制,从立案分案环节就对案件分类移送对应办案人员,将类案评判作为检察官联席会议重要议事内容,强化检委会对类案监督的审议,并根据类案监督效果决定是否开展跟进监督 。优化类案监督考核指标,通过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引导办理类案监督回归应有的监督理念与价值 。
二是充分发挥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类案监督引导作用 。检察机关办理效果好的典型民事监督案例对指导规范民事检察监督类似案件办理,快速提升检察官办案能力,提升监督质效,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应着力将典型案例培育上升为指导性案例,所选取的典型案例应重点聚焦于人民群众关心的司法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办案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通过各级院检委会通报案例与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等形式及时发布 。制定指导性案例适用规则,明确检察官办案在审查报告中应进行类案检索,参照适用通报或指导性案例,不予适用的,应说明理由 。
三是以类案监督为纽带构建良性司法监督生态 。民事检察部门应以类案监督为纽带,促进协作,共同打造良性的司法监督生态 。一方面,推进检察类案监督与法院类案指导机制衔接,与法院互动交流,相互开放案例库查询权限,共同开展类案研究,形成更为精准的类案审判与监督标准,实现对诉讼活动法院内部监督与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有机融合,推进审判质量、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 。另一方面,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工作要主动配合人大、政法委的类案监督指导工作,将人大、政法委类案监督指导工作内容作为检察类案监督重点范围 。组织开展类案监督专项活动,梳理发现多发性问题并提出可行的监督建议,向人大、政法委汇报工作,在这一过程中也可以借助人大、政法委的工作支持,提升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质效 。
四是通过开展穿透式类案监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民事检察部门在开展类案监督过程中,要不断提升参与社会治理意识,善于透过一类案件的产生溯源发现深层次的社会治理问题,促进从源头到终端实现共治,形成共治合作闭环 。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监督特点,主动与有关单位开展工作交流互动,通过座谈交流等方式一道研究解决问题,精准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促进社会治理工作不断改进完善 。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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