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福州: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限制擅自挪用等情况( 二 )


1、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被查出上述违规行为 , 企业主动并及时整改的 , 予以告诫;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 , 暂停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 并对开发企业资质实行重点监管 , 记入“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两次被查出上述违规行为的 , 依法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及重点监管 , 记入“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 。 同时予以通报 , 并向公众提示预购风险 。
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 , 逐步建立监管银行名单管理制度 , 对不利于房地产行业健康平稳发展的银行 , 不将其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 。
在新建商品房预售阶段 , 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与购房人在签订借款合同中 , 应将预售许可证指定的监管账户列为放款账户并将按揭贷款划入其中 。 按揭贷款未转入监管账户的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通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责令银行改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2、发放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被查处2次上述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为的 , 不将其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单 , 期限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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