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江5岁男童被未牵引的猛犬咬伤 狗主人和遛狗者被判赔偿
2019年6月14日晚 , 5岁男童丁某独自在浙江宁波宁海县内一公园玩耍时 , 被孙贤军拥有的泰皇脊背犬咬伤 , 入住治疗29天 , 产生了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11万8千余元 。 受伤男童丁某的监护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要求狗主人和遛狗人分别进行赔偿 。
7月22日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 ,宁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 狗主人和遛狗人需承担48%和32%的赔偿责任 , 分别赔偿男童方5万6千余元和3万5千余元 , 丁某监护人因监护不力 , 同样承担了20%的责任 。
狗主人不在场 , 被判负主责
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 , 2019年6月14日晚上7时左右 , 5岁的男童丁某独自在公园玩耍时 , 被一条泰皇脊背犬的狗咬伤 , 丁某全身多处裂伤 。 受伤后 , 男童丁某在宁波市华慈医院、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 , 其中住院治疗29天 , 共花费医疗费11万8千余元 。
2019年11月19日 , 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根据男童丁某母亲唐贤菊的申请 , 对丁某伤势进行鉴定后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 , 建议丁某伤后的护理期120日 , 营养期为120日 。
一审法院查明 , 涉案的泰皇脊背犬由被告孙贤君购买并饲养 , 孙贤君和石建定两人属于朋友关系 , 因为孙贤君犯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处拘役 , 该泰皇脊背犬由被告石建定代为饲养 。 孙贤君被释放后 , 该犬未被圈养 , 且仍然经常在孙贤君家及石建定家往返 。 2019年6月14日 , 丁某被狗咬伤当天 , 肇事的泰皇脊背犬在被告石建定女儿石某知情的情况下 , 跟随石某到公园 , 且无人牵引 。
法院庭审中 , 狗主人孙贤君辩称 , 虽然涉案的泰皇脊背犬由其购买 , 在其拘役期间由被告石建定饲养 , 且在其释放后 , 由于石建定的女儿石某喜欢该犬 , 故仍由石建定饲养 。
【浙江|浙江5岁男童被未牵引的猛犬咬伤 狗主人和遛狗者被判赔偿】宁海县法院调查显示 , 虽然被告孙贤君、石建定对于在被告孙贤君刑满释放后饲养涉案犬的情况陈述不一致 , 然而狗主人和遛狗人双方对于肇事犬只由孙贤君购买并饲养、孙贤君服刑期间由石建定饲养、且双方均未对该犬进行拴养的事实陈述一致 。 法院据此认定 , 不管被告孙贤君在释放后是否自行饲养涉案犬 , 但该犬由被告孙贤君购买 , 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该犬转让给被告石建定饲养 , 故被告孙贤君作为狗的主人应对该犬负有管理义务 。
宁海县法院在判决中认定 , 孙贤君作为狗主人 , 在涉案事故发生当日未对肇事犬只采取栓系或圈养等安全措施 , 放任该犬随意走动 , 跟随被告石某前往公园 , 导致原告受伤 , 孙贤君作为狗主人在主观上对该犬可能造成的潜在危险处于严重放任的状态 , 存在明显的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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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法院判决书 。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监护不力 , 伤者一方承担20%责任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 , 宁海县法院的相关判决中 , 被狗咬伤的男童丁某监护人因为对丁某疏于看护 , 法院减轻了侵权方20%的赔偿责任 。
宁海县法院查明 , 丁某被狗咬伤时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对外界环境的危险性并不具备判断及防备能力” , 西店镇区域内犬类较多 , 并处于无序管理状态 , 丁某的监护人疏于看护 , 放任其在户外玩耍 , 以致事故发生 , 丁某监护人明显监管不力 , 存在过错 , 法院酌定减轻侵权人20%的民事赔偿责任 。
男童丁某治疗伤情、护理费、营养费和交通费等共计花费11万8千余元 , 法院按照狗主人孙贤君承担48%、遛狗人石建定承担32%责任的原则进行了赔偿判定 , 两方分别赔偿了5万6千余元和3万5千余元 。
意外损伤 , 已成为影响儿童生命安全、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的重要危险因素 , 这不仅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 , 对独生子女家庭的精神-心理创伤是难以估量的 。 提醒家长:为减少意外伤害发生 , 应以学校、社会、家庭、医疗保健机构、媒体宣传相互结合的方法对此进行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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