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湖北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问答( 二 )


11.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缓缴社保费?
【企业|湖北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问答】答:可以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12.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以单位方式参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 。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
13.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可以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未缴纳2019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0社保年度内补缴 。缴纳2020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如自愿暂缓缴费,可在2021年12月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各地2021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
14.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缓缴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会导致缴费年限中断?
答:不会 。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未缴纳2019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0社保年度内补缴 。缴纳2020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如自愿暂缓缴费,可在2021年12月底前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15.2020年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是否有调整?
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规定,各地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社会保险处)
【编辑:邓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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