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违驾|?撞来横祸,却反被告上法庭,只因他做了一件事


车祸违驾|?撞来横祸,却反被告上法庭,只因他做了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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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正义与情理相撞 , 是牺牲公平 , 还是摒弃道义 , 司法的天平又该如何加码?】
2019年某日清晨 , 钟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去学校上班 。 当他行驶至一段凹凸不平的道路时 , 被后方驾驶电动车超速行驶的周某追尾 , 造成周某电动车侧翻 , 车上同乘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 后周某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 事故发生后 , 钟某短暂停留 , 后驱车而去 , 对伤员未予救助 。
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查 , 找到钟某 , 作出了周某承担主要责任 , 钟某承担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
周某的家人无力负担巨额花费 , 一纸诉状将钟某告上法庭 。 他们认为 , 事故发生后 , 钟有义务抢救受伤者 , 而不是立即离开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 应承担次要责任;而钟某认为 , 事故发生时 , 自己正常行驶 , 无违章行为 , 事故亦因周某超速行驶 , 未与自己保持安全距离导致 , 况且 , 周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制动系统较差 。 因此 , 周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 。
【钟某为啥成被告】

在本案中 , 周某的违章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 钟某正常行驶 , 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 但钟某在事故发生后 , 没有及时的救助伤员 , 成为了被诉的原因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 , 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 ,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 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 , 应当标明位置 。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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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钟某有没有责任呢?】
我认为 , 钟某有责任 , 但只是行政责任 , 不牵扯民事赔偿责任 。
第一款规定的事故当事人的现场义务主要有以下二方面:
第一 , 停车义务 。 在道路上运行发生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的车辆、对事故发生影响的车轮、从事故的地点到采取紧急措施立即停车的位置 , 往往是确定事故现场范围的重要依据 , 发生事故后 , 有关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 , 这是第一义务 。 明知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措施立即停车的 , 属于有意变动现场 , 驾车逃逸的更是违法行为 , 甚至构成犯罪 。

第二 , 现场保护义务 。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 , 保护现场 。 需要说明的是 , 这里虽只要求车辆驾驶人停车保护现场 , 但保护现场的义务人并不限于车辆驾驶人 , 在车辆驾驶人受伤等情况下 , 乘车人也有保护现场的义务 。
钟某没有尽到此二项义务 , 应受到行政处罚 。
但钟某没有救助伤员并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诱因 , 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在本案中 , 不涉及特殊的归责原则 , 仍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 既然没有过错 , 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最终以钟某赔偿周某5万元调解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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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道路的管理部门有没有责任呢?】
我认为是有责任的 。

该责任是一种物件损害责任(行为人侵权)同时亦是一种道路管理瑕疵责任(管理部门侵权) 。 公路管理机构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 , 公路管理机构未尽到完善的清理、防护、警示等法定义务 , 法定义务缺位与事故的发生构成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运用过失相抵规则比较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 。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 受害人亦有过失 , 法院依职权按一定标准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 , 从而公平合理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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