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最高法: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三 )


法制|最高法: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本文插图
蔺纪全申请再审称 , 被申请人重庆兴平公司将”恒利嘉豪”建设项目铺设琉璃瓦的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董海儿 。 董海儿招用并安排蔺纪全及孙兰生、蔺建平、苏定保四人共同铺设琉璃瓦 , 工资按完成的工作量和实际出勤天数由董海儿结算 。 蔺纪全在铺设琉璃瓦的工作过程中因塔吊铁盘掉落而被砸伤左足 , 其因工受伤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 , 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 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 ”根据上述规定 , 重庆兴平公司应当承担蔺纪全因工受伤的工伤保险责任 。 对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作出类似规定 。 二审判决以重庆兴平公司与蔺纪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 , 撤销了一审判决和369号工伤认定决定 , 属于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 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 予以再审 。
重庆兴平公司辩称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的法律位阶低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 工伤的认定应当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既定程序 。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应当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 发包的内容包括建筑施工、矿山开采等一系列和安全或专业技术相关的业务 , 不应扩大至一般性的劳务活动 。 3.蔺纪全与重庆兴平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 重庆兴平公司没有必要为蔺纪全办理工伤保险 , 故兰州市人社局将蔺纪全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认定为重庆兴平公司是错误的 。
兰州市人社局述称 , 1.兰州市人社局作出的369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 2013年9月1日 ,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分公司将其承建的甘肃省永登县城关镇玫乡路的”恒利嘉豪”项目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重庆兴平公司 , 重庆兴平公司又将铺设琉璃瓦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董海儿 。 自2014年9月22日起 , 董海儿的合伙人孙红卫招聘蔺纪全等人共同铺设琉璃瓦 。 2014年10月8日 , 蔺纪全在施工过程中受伤 。 以上事实有甘肃省永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裁字(2015)第04号裁决书、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终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 。 2.重庆兴平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 该案中 , 虽然法院判决重庆兴平公司和蔺纪全不存在劳动关系 , 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 , 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 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这表明 , 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必须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为前提 , 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非法用工而丧失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 避免用工单位通过非法转包行为逃避其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 二审法院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不构成工伤的观点错误 。 3.重庆兴平公司理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首先 , 重庆兴平公司的违法承包行为存在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重庆兴平公司作为分包单位 , 明知自然人董海儿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 却违反法律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存在重大过错 ,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其次 , 重庆兴平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时的主要救济途径 , 其待遇的实现与否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状况 。 如果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那么因为自然人往往缺乏相应的赔偿能力 , 就会使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 而劳动者在整个违法分包的过程中是完全没有过错的 , 不应该因自然人无力赔偿而承担不利后果 。 而重庆兴平公司作为合法的用工主体单位 , 具备一定的经济赔偿能力 , 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