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辉|酒吧门前私设“场站”敲诈勒索被判十年 哈市南岗区法院当庭宣判王某国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7月17日上午,南岗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王某国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该案审理及宣判均采用远程提讯方式进行,由南岗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范一辰担任审判长,与刑庭审判员韩祥龙、王艺博共同组成合议庭。
 于某辉|酒吧门前私设“场站”敲诈勒索被判十年 哈市南岗区法院当庭宣判王某国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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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国利用夜班出租车多在繁华的酒吧门前停靠等客的规律,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拿铁酒吧、奥斯卡酒吧、纯K酒吧、BBR酒吧、K2酒吧、卡斯摩酒吧门前划分区域,以向部分酒吧交“承包”费的方式,私自设置“场站”区域,纠集被告人钱某、于某辉、孙某波等人形成恶势力,采取言语恐吓、辱骂、别车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扰乱出租车正常经营秩序,致使出租车司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向王某国等人交纳每月300元的“场站”费。作为酬劳,王某国免除钱某等三人的“场站”费,并向其发放补贴。
 于某辉|酒吧门前私设“场站”敲诈勒索被判十年 哈市南岗区法院当庭宣判王某国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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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某辉|酒吧门前私设“场站”敲诈勒索被判十年 哈市南岗区法院当庭宣判王某国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南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国、钱某、于某辉、孙某波多次以恶势力名义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其中,王某国情节特别严重,钱某、于某辉、孙某波情节严重,严重扰乱正常出租车行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国与钱某、于某辉、孙某波分别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应对王某国本人及其与钱某、于某辉、孙某波所获赃款予以追缴。本案扣押的13 5800元及王某国的亲属代为退赔的450 025元应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王某国、钱某、于某辉、孙某波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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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国、钱某、于某辉、孙某波十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追缴被告人王某国违法所得人民币450 025元、已扣押涉案酒吧违法所得人民币135 800元返还给被害人。
来源:哈广电 采访人员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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