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解读互联网贷款新规:松绑地域限制 催收不得涉及第三人

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 。对于受到最大关注的单户个人消费贷款授信额度,该《办法》依旧保持不超过20万元不变,但同时也留有余地,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 。”
《办法》也明确,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 。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将消费贷款、经营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进行了区分,采取差异化监管 。
过渡期安排方面,《办法》显示,过渡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实施日为《办法》公布日 。过渡期内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 。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互联网贷款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 。
此外,正式《办法》还删除了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可以不执行“第二十七条”中个人贷款期限、贷款支付管理要求的规定 。
定义互联网贷款
对于何为互联网贷款,该《办法》做出了如下定义:
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 。
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 。例如,目前大多数所谓的线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等,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出于便利借款人和提高效率考虑将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环节于线上完成 。
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 。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 。
三是固定资产贷款 。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不属于《办法》定义范围内的互联网贷款 。
消费贷单笔限额20万元
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 。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 。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
该《办法》还着重强调,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
消费贷若先息后本,不得超1年
对于互联网消费贷,除了20万元的额度限制,《办法》还明确: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
换句话说,如果是分期偿还本息的消费贷,不做明确的期限要求,但是先息后本的消费贷,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
《办法》提到,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 。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 。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
松绑地域限制
城商行、农商行等区域性银行是目前联合贷款的一大主力,对此,监管新规并未对其网上展业作出明确限制,只是强调“审慎开展” 。
该《办法》提到,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 。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
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
规范“联合贷款”“助贷”,核心风控不得外包
《办法》还对“联合贷款”“助贷”等现行业务模式进行了定义 。
其中,“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