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独立量刑程序促进协商公正

从世界范围来看,因犯罪增加、司法资源有限等因素的影响,允许执法者利用各种不同方式与被告人协商,以求刑事案件快速解决,减少司法机关负荷,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似已成为世界性的刑事诉讼新潮流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不同于域外的认罪协商制度,但是控辩双方合理的量刑协商仍然是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对于有效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言,如何保证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协商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最为直接、有效的策略应当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其一,应平等对待刑事案件当事人,检察官在履行刑事追诉职能时,应当恪守客观中立立场 。第一,要坚持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原则,确保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均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 。第二,应注重对认罪认罚的合法性、自愿性审查,确保刑事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是在知悉其所认之罪、刑及其所放弃的权利的基础上作出的自愿性行为 。第三,应当重视被害人的利益表达,为其提供参与量刑协商的机会 。
其二,推动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离,落实先定罪后量刑的刑事诉讼模式,确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 。自此,检察机关在刑事指控中,不再仅仅行使定罪请求权,开始探索行使量刑建议权,并由定罪请求权为主向定罪请求权与量刑建议权并行转变 。因此,应当遵循一体化的思路,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分离,即以刑事指控定罪和量刑分离模式带动审判定罪和量刑程序分离模式的形成和贯彻,进而推动求刑权和量刑权思维模式和实践运行的一致性 。
其三,继续推进完善刑事辩护全覆盖,着力提升刑事辩护率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时,应当同样重视量刑辩护 。因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允许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并据此进行量刑协商,为被追诉人公平参与量刑协商程序提供了最佳机会 。因此,在协商型量刑建议形成程序中,如何通过积极参与量刑协商以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将成为重要任务之一 。一方面,要保障刑事被追诉人必须知其权利;另一方面,要依法保障刑事被追诉人应当依法积极行使辩护权 。
【相对独立量刑程序促进协商公正】(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西南政法大学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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