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法院判决支持电商平台打假 确认平台规则效力( 三 )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 , 电商平台表现出积极打假姿态 , 一方面说明电商平台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都在逐步提升 , 商品质量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 , 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电子商务在高质量发展方面迈出了积极步伐 , 这是一个全面提升的过程 。 “电商企业不仅要顺应消费个性化、多样化发展的大趋势 , 增加商品和服务种类、数量 , 而且要在产品质量、细节和知识产权等方面多下功夫 , 形成高品质的商品和服务供给 。 ”
亟须加强平台自治
净化网络交易环境
陈音江认为 , 平台打假属于自治管理 , 主要是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制订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 只要遵循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 双方就应该共同遵守 。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规定 , 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 “客观来说 , 商家在平台上售卖假货 , 平台不仅要承担法定责任 , 而且要承受因此引起的信誉损失 。 依据合同法 , 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 应该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陈音江说 , 格式合同也是一种常用的合同形式 , 并非所有格式合同都是无效的 。 只要平台在提供格式合同时遵循了公平原则 , 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并在签订合同之前采取有效方式提请商家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内容 , 双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格式合同 , 就应该共同遵守 。 当然 , 平台也不能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 , 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强加给商家 , 尤其是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要求商家订立合同 。
邱宝昌也认为 , 电商平台有权通过平台协议和交易规则来规范经营者行为 , 防范与制止其售假 , 当然 , 也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相关纠纷 。
赵占领指出 , 电商平台和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 。 “商家入驻平台之初 , 通过在线或者线下签订协议与平台成立合同关系 , 合同中既然约定了禁止商家售假 , 商家就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在违约金的问题上 , 赵占领提出 , 按照合同法违约金不能超出130%的规定 , 违约方可以请求调整 , 但事实上售假给平台造成的损失 , 尤其是商誉方面的损失很难量化 。
“电商平台打假责无旁贷 , 在打假过程中主要扮演的是协调、核实、管理方面的角色 , 不能逾越法律规定 , 也不能随意损害商家的利益 , 所以要提高技术含量 , 细化打假操作 。 ”陈音江说 , 涉及到行政调查或行政处罚的 , 尤其是涉及到违法犯罪的 , 必须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 请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
未来打假中 , 平台自治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
邱宝昌建议 , 平台自治的最佳效果是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三方共赢 。 想做到这一点 , 需要制订公开透明公平的平台规则 , 并发动消费者的力量 。 比如 , 支持消费者投诉 , 减少对消费者投诉设置的障碍 , 及时公正予以解决;即便是针对经营者的规则 , 也可以考虑让消费者参与制订 。
赵占领认为 , 加强平台自治 , 一方面要在事前对商家做好审核 , 完全可以提出更高要求 , 并适当提高保证金;另一方面是在事中加强抽检等监督举措 。
“平台自治的作用很大 , 政府对商家进行处罚是事后行为 , 一般要有消费者的举报与投诉 , 因为政府不掌握交易数据 。 平台掌握所有数据 , 而且基于大数据可以用技术手段看出哪些经营者可能售假 。 平台通过加强监督检查 , 可以协助政府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 ”赵占领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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