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企业缺少设计交易结构导致多交税,通过设计交易结构可降税至2%


交易|企业缺少设计交易结构导致多交税,通过设计交易结构可降税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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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不是可以节省的 。 缴税的比例税法是非常明确的 ,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 只是对于很多公司 , 因为不懂得交易结构的顶层设计 , 对税法的运用不够专业 , 所以出现了不该缴的税他给缴了 。
举个例子 , 某地产企业开发1000亩地建设特色小镇 。 其中住宅500亩 , 商业开发500亩 。 方案一、将企业所有涉及的经营服务全部纳入一家公司的服务范围 。 方案二:1、区域开发成立一个房地产地产开发公司 。 2、针对这个房地产公司配套相应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将后期的物业服务外包给这个物业公司(将涉及到的所有有限公司都成立在有财政扶持的税收洼地园区)3、针对后期的房产买卖成立个人独资策划营销公司专为前者提供策划和营销代理服务 。 (享受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的核定征收政策)每个公司都认真让财务足额报税 。 简单比较一下 , 你会发现 , 成立一个公司比成立四个公司相比你可是多缴了几个亿的税 , 这几个亿是因为您不会用法架构加以结构多缴的真金白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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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成立公司并已经正常发展的公司该如何重新设计自身的交易来达到省税的效果
服务型企业:
企业A为现代服务有限公司 , 现设立一个为其主公司服务的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 , 作为企业A的配套 , 比如企业A需要的营销服务或者技术服务 。 这里 , 可以理解为 , 企业A自身部分业务外包给了这些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 , 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企业A签订外包服务并开票给企业A , 这样企业A多了一项业务支出收到服务票据可以抵消企业所得税 , 而企业A将资金转移到了个人独资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后 , 资金体现到个人手中 。
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平台): 企业A , 在企业A与供应链之间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 , 作为企业A的采购平台 。 以往 , 企业A直接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 , 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采购平台)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 , 再提价卖给企业A , 如此可实现将利润截留在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内 , 由个人独资来纳税 , 以实现整体的税负的降低 。
通过这个模式调整 , 原来企业A一家独享的企业利润 , 现在被合理分割到各家小企业(即上述另设的个独企业)中 , 而这些小企业有足够的税收优惠政策 , 自身的税负率相对较低 , 所以在整体利润不变的情况下 , 实现了总体税负降低的效果 。

2020年要注意了 , 税务将重点稽查“私户避税”相关企业 , 不仅查公司账户 , 连带公司法人及股东的个人账户也将一并清查 。 “私户避税”不合法 , 偷税漏税构成犯罪的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刑事处罚 。 一旦被稽查 , 补税事小 , 犯罪事大 , 将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巨大影响 。
现在 , 公对私、私对公的这种走账形式已经成为了税务严查的重点 , 不无论是公司账户还是个人账户 , 一旦被银行检测到资金流向异常 , 就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重点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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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转私:这8种情况 , 放心大胆的转(个独企业同样适用) 【交易|企业缺少设计交易结构导致多交税,通过设计交易结构可降税至2%】情况一:A公司将公户上的100万在每月的工资发放日通过银行代发到各个员工的工资卡上 , 发放工资前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个税的义务 。 提醒:这样的公转私 , 是允许的!
情况二:A是个人独资企业 , 定期会将扣除费用、缴纳完个人经营所得税后将企业利润公转私到个独企业的法人 。 提醒:这样的公转私 , 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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