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药男”被刑拘:未得逞亦难消“约会迷奸”之恶
来源:新京报
▲资料视频截图 。备受关注的“女孩遭同行男伴‘下药’, 店员‘换水相救’”事件 , 有了最新进展:7月15日 , 福田警方依法将涉嫌强奸的嫌疑男子赵某刑事拘留 。复盘此事 , 有凶险也有化险为夷:7月4日 , 赵某邀请女孩朱某在深圳聚餐 。 其间 , 赵某趁朱某离开时 , 向其饮用的水杯内投放白色粉末(据赵某称其在国外留学时购买) , 此举被餐厅员工发现后及时将水杯换走 , 并告知了朱某 。 后朱某向警方报案 。经查 , 嫌疑人赵某(男 , 23岁)与朱某(女 , 22岁)通过社交活动认识 , 后双方多通过网络工具交流 , 偶尔见面 。 据当事女子事后称 , 7月10日她在朋友圈发文曝光此事 , “下药”男子赵某多次打来电话并在微信上认错 。 赵某承认药是从美国购买 , 是一种“女性用缓解性冷淡药物” , “本为女友购买” , 自己出于“猎奇的心理” , “想看看是什么效果” 。 赵某在警方的供述是“试图让朱某饮用 , 寻求刺激 。 ”对“未遂犯”也不能轻纵无论是“猎奇” , 还是“寻求刺激” , 都足以说明 , 赵某在主观上已经具备了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害(如强制猥亵、侮辱、强奸等)的构成条件 。 至于赵某的行为最终如何被定性 , 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从犯罪阶段和形态来看 , 因赵某已经下药 , 说明其行为进入了“着手”侵害他人身体的实施阶段 , 对被害人已构成严重危险 , 只不过由于店员发现而阻止了危险继续发展成为实质伤害 。而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 是犯罪未遂” , 我认为赵某的行为符合“未遂犯”的规定 。而“对于未遂犯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也就是说 , 处罚“未遂犯” , 要比照既遂犯处理 , 所以必须落实到具体罪名才能确定处罚依据 。从赵某下药的特性看 , 可以推测 , 赵某很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强奸等性侵害类犯罪 , 但具体认定还要结合其他证据 , 并查证属实 。 比如赵某供述下药后意图做什么;赵某之前与被害人或者其他人有过哪些可疑的信息交流等 。再比如 , 赵某是否还有开房等其他准备活动 。 还可以延伸侦查在此案之前 , 赵某是否还有类似的侵害他人的行为等等 。
▲官方通报 。“惩罚一个 , 挽救一大片”实践证明 , 性侵类犯罪很多都是熟人作案 , 而“约会迷奸”也是这类犯罪中常见的情形 。 如今 , 随着违法犯罪手段翻新(如利用新型药物) , 有些性侵害犯罪还动辄披上“约会”“社交”等外衣 , 加上部分被害人受害后也隐忍不报案 , 这类迷奸案件也在增多 。对民众来说 , 时刻警惕身边的黑手 , 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案 , 是防治这类犯罪的基本方法 。 对办案者而言 , 针对犯罪预备 , 也要严肃处理 , 而不能轻易放过 , 或者单纯视后果而论 。所幸的是 , 在这起事件上 , 涉事多方都很“给力” , 将这起事件导入了法治轨道 , 没有让赵某从法网漏掉 。某种程度上 , 正是由于餐厅店员教科书般的处理 , 对于制止违法犯罪起到了关键作用 , 让涉事女子逃过一劫 。更让人称道的 , 是他们机智的处理方式:无论是店员和涉事女子对下药的水杯拍照、保留监控视频录音 , 还是及时报警 , 并在警方指示下不打草惊蛇 , 都为此后该案顺利进入法治框架解决 , 最大程度地保留了证据 。 对于“约会迷奸”这类违法犯罪 , 确实需要证据留存 。而深圳警方最终以涉嫌强奸将赵某刑拘 , 不以“强奸未遂”而不惩 , 没有根据性侵害后果来决定立案和惩治与否 , 也秉持了法治立场 , 体现了法治力道:侵害未得逞 , 不减“下药”之恶 , 对此当惩则惩 , 绝不“该严惩却息事宁人” 。这也是该案最让人欣慰的地方:涉事女子既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侵害 , 同时又以极好的传播效果将“渣男迷奸”这一恶行曝光在公众面前 , 提高了民众对此类恶行的警惕 。 而对司法机关而言 , 则可通过查实此案 , 树立成标杆案件 , 实现“惩罚一个 , 挽救一大片”的社会效应 。 到头来 , 这也让作恶者得到了教训 , 让“约会迷奸”的恶付出了代价 。□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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